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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加強建築節能管理,降低建築能耗,提高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推廣綠色建築、實施建築節能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推廣綠色建築,實施建築節能,應當遵循節約資源、因地制宜、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綠色環保的原則。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推廣綠色建築和實施建築節能的領導,積極培育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完善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服務體系,推進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做好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市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級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工商、質監、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六條建築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職能作用,開展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的宣傳培訓、信息交流、咨詢服務等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本市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建築節能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計劃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制定工作目標和考核指標,定期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工作進行考核評價。第二章總則第九條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考慮自然通風效果、綠化覆蓋率、綠色建築等級目標等因素。在總體布局、建築朝向和綠地設置上。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氣候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組織制定優於國家和省標準、適用於本地區的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規範。第十壹條下列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審批、土地出讓、規劃、建設和管理:

(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國有資金為主的新建、改建、擴建住房建設項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

(二)舊城改造項目;

(三)海珠生態城、國際金融城、中新廣州知識城、白雲新城、天河中央商務區、天河智慧城、白天鵝塘商務區、南站商務區、琶洲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沙新區、空港經濟區、廣州國際生物島、南大學城等城市開發區新建住房建設項目;

(4)2014起,本市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辦公樓等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

鼓勵上述範圍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第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城市發展新區,由新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者新區管委會根據區域總體規劃組織實施,並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實施。第十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公共建築能耗監測平臺,根據建築形式、規模和使用功能,結合建築能耗統計和能源審計結果,制定不同類型公共建築的能耗限額控制指標,作為建築規劃設計和運行管理的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四條質監、工商、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和使用建築節能材料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納入建設系統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根據國家和省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推廣目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推薦目錄,鼓勵建設單位優先使用推薦目錄中的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制定推薦目錄的具體工作可以委托給市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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