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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12 1新《安全生產法》與舊版本的區別

1.調整範圍: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等公益性單位的安全生產,參照本法規定。

二、完善安全政策和機制。

安全生產工作方針:

將現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修改為:安全生產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三,完善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擴大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範圍:

規定冶金、危險物品使用單位和其他高風險重點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預評價。

增加了重點礦山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準入規定:

新增重點礦山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其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銜接的建設項目。

增加了監理單位的責任。

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高風險建設工程的相關標準,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

增加了對高風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預防效果的評價。

增加了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預防效果評價。高風險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安全設施的防護效果進行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評價。

明確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程序。

高危建設項目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安全風險高的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安全設施驗收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四是補充了安全文化建設的內容。

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

國家將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大、中、小學應當開設安全知識課程,提高學生的安全、緊急避險、救援知識和防災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推進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文化建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獎懲制度,促進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壹次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培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習慣和技能。安全生產活動應記錄備查。生產經營單位的車間(區隊)應當至少每周召開壹次安全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班組應每天召開壹次班前會,並對所轄作業區域至少進行壹次安全檢查,找出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險和事故隱患,提出預防和整改措施。車間(班組)安全會議和安全小組檢查應記錄備查。

推進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

(1)國家推進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系統,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進行分級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通報銀行、證券、保險等主管部門,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參考。

(二)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壹年內發生兩起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以及存在重大隱患且未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限制其新項目審批、用地審批、證券融資和銀行貸款。

動詞 (verb的縮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補充規定。

建立全國統壹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統壹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專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統壹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應當與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應急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共享信息。

國家加強應急能力建設。

國家建立礦山、危險品、道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油氣田事故等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安全生產特點,建立或者確定相應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並配備必要的裝備、設施和器材。

政府應該儲備必要的緊急救援物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壹定數量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儲備必要的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

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生產安全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應急救援費用的承擔

因事故搶救發生的費用,由事故單位承擔;事故單位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六、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職責的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確定合格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組織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本單位職業危害防護工作,保障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等。,並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和股東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高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準入新制度

礦山、冶金、軌道交通運營、道路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使用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和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

規定建立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在現行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基礎上,為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

明確了勞務派遣工的安全管理責任。

目前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比較普遍,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推諉責任的情況非常嚴重,員工安全培訓不到位的現象很多。送審稿規定了勞務派遣的安全責任,明確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將現場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壹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

關於新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輪流到現場帶班的規定。

礦山等高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輪流到現場帶班,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及時發現和處理事故隱患。地下礦山的負責人應當在現場值班,與職工同時上下。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新規定

國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行以崗位標準、專業標準、企業標準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與工傷保險費率掛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進行分級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通報銀行、證券、保險等主管部門,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參考。

新增安全生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狀況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交安全生產狀況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狀況報告的內容客觀真實,采取的措施符合相關要求。

增加了重大事故隱患管理的監督生成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監督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管理責任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管理所需資金,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管理。

七、完善安全生產投入的規定。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安全生產費用稅前扣除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業病防治、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等費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如實列支,這與《職業病防治法》的表述是壹致的。

八、強化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措施,加大查封、扣押的違法範圍。

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的設施、設備、物料和危險物品,以及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在3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建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管制度。

國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制度。發生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外,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對其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並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停止向非法企業提供電力和其他資源。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整頓、建設、施工、使用等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執行,並在三日內報告整改措施和執行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為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知有關單位采取停止向生產經營單位供電、供水、供氣、火工品供應等措施,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九、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1)重點礦山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有關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勞務派遣單位未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高風險建設項目和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備案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竣工後,未按照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備案,或者安全設施經抽查後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礦山、冶金、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且使用危險物品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負責人未輪流帶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地下礦山的負責人現場帶班,未能與從業人員同時下井和升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高風險建設項目和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八)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效果評估報告的;未建立安全生產動態監控系統,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的;未按照規定提交安全生產狀況報告、評估報告和整改方案落實情況的;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或者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九)生產經營單位在高壓輸電線路附近作業、危險場所動火、有限空間作業以及進行爆破、吊裝、懸吊、挖掘、拆除建築物、構築物等危險作業,未落實相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0)生產經營單位拒絕或者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加大了對技術服務機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的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嚴重不符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個人投資者未按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資金,對主要負責人和個人投資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專項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或者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四)生產經營單位高風險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的;高風險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和施工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責任的協議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原則。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礦山、冶金、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使用量達到規定的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和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

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專業設置、考試、註冊、執業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十壹、對與安全生產有關的重要概念進行了明確界定。

生產經營單位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對生產經營活動有決策權並能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總經理、經理、廠長。

事故隱患

規定的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規程和管理制度,或者由於其他因素導致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險情、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

重大事故隱患

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大或者難以整改,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停產停業,經過壹定時間整改才能消除的事故隱患,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因外部因素難以消除的事故隱患。

重大危險源

修改了重大危險源的概念,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確定的具有危險性的設備、設施或者場所(含場所、設施)。

生產安全事故

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害(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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