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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事故賠償費用的問題,請律師朋友幫忙。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壹.醫療費用

(壹)醫療費用的概念

醫療費用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造成壹定的人身傷害,需要就醫恢復健康,醫院對交通事故創傷進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醫療費用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醫療費用可以是住院費,也可以是門診醫療費,但支出的目的是治療交通事故中的傷殘和搶救重傷、死亡人員。醫療費用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明顯後果,體現了對受害人人身權利、健康權利等基本人身權利的尊重和保護,自然應該得到補償。

(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醫療費用的規定。

1,民法通則

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所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1項:醫療費用按照治療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級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3.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31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第144條醫療費用賠償壹般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的交易單據為依據。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壹般不予補償;如果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物或治療其他疾病,費用不予補償。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17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的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護理費、繼續治療所需的必要康復費用、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用、賠償義務人等,也應當予以賠償。

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費用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19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補償金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計算。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以及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必須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補償。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1項醫療費用:指醫院為治療觸電受傷方而收取的費用。醫療費用根據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處方、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確定。

醫療費用還應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用。繼續治療費可根據案情壹次性判定,補償標準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

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救治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害人的病情和治療需要,選擇就近的治療醫院。

二、誤工費

(壹)損失時間的概念

誤工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到人身傷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醫療以恢復健康,當事人的相關親屬需要參加交通事故的處理,由責任方按照下列標準補償減少的收入而造成的經濟收入損失。誤工費的發生與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之壹,自然應該得到賠償。

(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收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條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的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沒有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第143條受害人失蹤工作的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計算。

受害人是承包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壹定時期內的平均收入酌情確定。如果被害人承包的種植和養殖季節性很強。不及時操作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措施外,還可以責令侵權人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措施。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二項誤工: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在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第二項誤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根據醫療機構證明或法醫鑒定確定;不能據此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確定。

第三,醫院夥食補貼

(壹)醫院夥食補貼的概念

院內夥食補助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相關責任人對受害人在醫院就醫期間的夥食消耗給予的補償。住院夥食補助費的發生與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是事故責任的內容之壹,應當予以賠償。

(2)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住院夥食補助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傷住院的,其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三項: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第三項住院夥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受害人在外地住院或者接受治療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第四,護理費用

(壹)護理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因身體健康等原因,行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降低到壹定程度,需要家庭成員或者其他親屬陪伴、照顧,由事故責任人按照事實標準給予補償的費用。護理費的發生是受害人恢復健康所必需的,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也是直接的,應當予以賠償。

(2)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護理費的規定。

第21條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士,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士人數。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四項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第四項,護理費用:護理人員在受害人住院期間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事故平均成本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後,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的證明,根據傷殘等級確定。殘疾設備費應壹並考慮。

動詞 (verb的縮寫)殘疾補償

(壹)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概念

殘疾人生活補助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不僅影響其未來生活能力,而且影響其獲得經濟收入的能力。為了維持他的生活,需要給他生活補助,相關責任人會按照壹定的標準補償這筆生活補助。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維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後果,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之壹,應當予以賠償。

(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殘疾人生活補貼的規定。

1和第三十三條第1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傷殘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18個月工資。

第三十四條第1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五級傷殘工資16個月,本人六級傷殘工資14個月。

第三十五條第1項根據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五項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之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傷殘賠償金按照受益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的,或者傷殘等級低且輕,但其職業已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5頁第4條: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程度或傷殘等級和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器具費用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其組織或身體全部或部分喪失某種功能,需要對具有殘疾功能的器具進行補償,由事故責任人按照壹定標準進行補償的費用。比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殘疾,需要配置假肢,由此產生的費用屬於殘疾用具費用。殘疾人用具是壹定程度殘疾所必需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後果之壹,應當予以補償。

(2)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殘疾人用具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6項,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大師證書》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第六項殘疾用具費:受傷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需要,需配制假肢、滑板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國內常用用具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

(壹)喪葬費的概念

喪葬費是指遇難者家屬為處理死者的喪事等事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相關責任人要按照壹定的標準進行補償。喪葬費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後果,應當予以賠償。

(2)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喪葬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死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七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第八項:喪葬費: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實際喪葬費的合理支出計算。

八、傷殘賠償(補助)

(壹)死亡賠償金(補貼)的概念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時,相關責任人按照壹定標準向死者家屬支付的壹定數額的賠償金。被害人的死亡給其家庭及其親屬帶來了巨大的物質和精神損失,是嚴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後果,應當給予賠償。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損失的補償,生命是無價的,是無法補償的。立法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是為了穩定死者家屬的生活,撫慰死者家屬遭受的精神創傷,彌補死者家屬遭受的相應財產損失。

(2)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8頁第4條:死亡賠償;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補償20年。7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少壹年,但補償期限至少為十年。

九。受撫養人的生活費

(壹)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概念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時,由受害人扶養的人。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失去生活來源而處於不利地位,其贍養費支付請求權難以實現,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事故責任人會按照壹定的標準給這些人壹定的賠償。被扶養人的扶養利益受損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傷殘的直接結果,應當予以賠償。

(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被贍養人生活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職工生前無勞動能力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八項,被扶養人生活費: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中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傷殘程度和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六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第九項,被扶養人生活費: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為限,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計算。被扶養人未滿十八周歲的,生活費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按二十年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周歲,扶養費少於壹年,但計算生活費的最低年限不得少於十年;被贍養人70歲以上的,撫養費只計5年。

X.運輸費用

(壹)運輸成本的概念

交通費用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和處理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親屬因需要到醫院診治、住院治療和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而發生的交通費用,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按照壹定標準予以補償的費用。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費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應該得到補償。

(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交通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審批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由單位參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9項:交通費:按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其他醫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以下列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頻率壹致。

4.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第10項交通費用:指治療觸電者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轉往其他醫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用。

Xi。住宿費

(壹)住宿費的概念

住宿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及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親屬,在前往醫院就醫、轉院、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時發生的住宿費用,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照壹定標準給予壹定程度的補償。和交通費壹樣,住宿費的發生也是交通事故極有可能發生的後果,應該賠償。

(2)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住宿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審批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由單位參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10項: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被害人確需前往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的,應當補償被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住宿費(11項):指被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或住在家中,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標準計算。

十二。直接財產損失賠償

賠償直接財產損失是指車輛、物品、設施等。因交通事故損壞,應當修復而無法修復的,以及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牲畜,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折價賠償上述直接財產損失。直接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而同時遭受的財產侵害。是典型的侵權行為,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賠償損失。

(2)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

民法通則

第106條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十三、車輛停運損失。

(壹)車輛停運損害賠償的概念

車輛停駛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的損壞。受害人利用受損車輛進行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在受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開展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業務而減少經濟收入的,或者日常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賠償。

(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車輛損失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是否包括受損車輛停駛造成的損失的批復》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主張受損汽車正在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受損汽車在修理期間停運所造成的損失。

2.民法通則

第117條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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