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的事跡和言論主要保存在《左傳》、《國語》、《管子》和《史記》中。
(A)“修訂舊法,擇其善而用之”
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是,不能簡單地拋棄或否定過去的法制,而要選擇其好的方面,創造性地運用。
管仲所說的“舊法”,包括西周的禮制和刑罰制度,是壹個廣義的概念。他非常重視“禮”在治國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把禮義廉恥視為“國之四維”,即維系國家的四條繩索。如果其中壹根繩子斷了,國家就會傾斜;兩根繩子斷了,國家就危險了;三根繩子斷了,國家就顛覆了;四條繩子都斷了,國家必然滅亡。
管仲的“禮”主要是指官員對君主的服從,兒子對父親的不違抗,以及對人才的重用,對人民的愛護,對亡國和宗族的繼承,以及輕稅輕刑。
管仲在繼承《周禮》的同時,從四個方面對《周禮》進行了改造:
壹是打著“尊王”即維護周天子的旗號,“挾天子以令諸侯”,以“尊王拒洋”、維護周禮的名義,確立了齊國的君主集權制度和霸權地位;二是突破了“禮不能次於庶人,刑不能優於大夫”的傳統,強調“凡事以禮待之而後定”,以禮教育引導民眾;同時,通過割掉采邑打擊封建貴族,諸侯的權力得到加強;三是打破“親親”的宗法原則,任用人才;第四是批判“輕刑輕法”的舊傳統,主張以法律為人們言行的準則,以公開的法律為標準,以獎勵為鼓勵,以懲罰來糾正偏頗。
(2)“為內政發軍令狀”
管仲主張依法治國、依法治軍、依法治民,並在制度上把三者結合起來。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現。
依法治國,統軍治民,是管仲加強君主集權的重要舉措,也是他對西周禮治的壹次重大修正。
齊初,管仲提出了“幹內政,發軍令狀”的治國方略,使強兵成為富國。這壹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兵涉農,兵制融入行政體系,以法律強制手段迫使民眾就範。為了實現這壹命題,管仲提出了“四人分而定職”的理論。“四民”指士、農、工、商。
“四人分家定職”思想的具體化,就是“三國五鄙視”制度。管仲在沿襲“國恥”制度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實行“三國誌”,即全國分為二十多個鄉,其中“工商鄉六個”,“秀才鄉十五個”。
所謂“五恥”,是指把農村分成五個行政區,由五個大夫統壹管轄。
可見,管仲的“三國五恥”制度,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權力和法律強制。為了使人民就範,他特別強調“以權治民”。
管仲認為,建立法制、豐富強兵的關鍵是維護君主的權威,讓每個人都敬畏和服從權威,決不能讓人民為所欲為。他把人民分為上下層:第壹層是“畏權如疾”,即畏權如疫;自卑“自懷”,即為所欲為。
(3)“令民心”與“與民同利”
管仲主張,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適應人民爭財逐利的習慣,才能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經濟制度。這是管仲在立法,尤其是經濟立法上的主張。
管仲認為,民心的對立是國家興衰的關鍵,是治國成敗的標準。
源於人民善意的立法原則,自然是壹切法律政策都要以物質利益為基礎,讓法律法規滿足人民對物質利益的要求。因此,在管仲看來,敕令不僅是懲罰民暴的工具,也是君主利用民力、贏得民心的工具。
管仲認為,物質利益既是人性的欲望,也是人們遵守禮儀和正義的前提。他還十分重視對傳統經濟政策的改革,試圖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加以控制,提出了“以錢生錢,以富強兵”的政策。這兩個方面的結合形成了管仲以重商主義為特征的立法思想。好在他在加強官營商業和手工業的同時,還提倡重農節用,約束富商大家。
綜上所述,管仲的成就和思想各具特色,對後世影響很大。他對《周禮》的改進得到了後世儒學的肯定。他的“富民強兵”、“順民意”和依法治國思想成為後世法家思想的先導。其他各派如墨家、道家、陰陽家等也承認他是壹位成就卓著的著名人物,不同程度地采納了他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