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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記錄證據的法律規定

1.應提供錄音文件的原始載體,如手機、錄音筆、電腦等,以證明錄音的合法來源。2、錄音內容應清晰、完整、連貫,未被刪除或篡改。3.還有其他證據支持。除錄音證據外,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

首先,記錄證據的規則

1.應提供錄音文件的原始載體,如手機、錄音筆、電腦等,以證明錄音的合法來源。

2、錄音內容應清晰、完整、連貫,未被刪除或篡改。

3.還有其他證據支持。除錄音證據外,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

第二,錄音錄像成為有效證據的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要使視聽資料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有效證據,壹般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當事人出示的音視頻證據未經過剪切、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真實性)

2、音像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性)

如果音頻或視頻證據的持有人使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規則,如在其工作場所或住所竊聽獲得的錄音資料,則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獲得的證據。

人民法院否認其合法性。

3、對方沒有反駁或者反駁的理由不成立。(相關性)

法院在將視聽資料作為定案依據時,還應當審查視聽資料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錄像提出質疑,並提供了充分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錄像就失去了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反駁,法院會

應當確認視聽資料的證明力。

此外,在通過竊取記錄收集所需證據時,應盡量使用先進的錄音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噪音幹擾少的地方進行錄音。在秘密錄音時,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和錄音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度。

度。

三、偷拍的錄音錄像證據的效力。

未經許可取得的錄音錄像資料能否作為證據,應具體分析,不宜壹概肯定或否定。

1,“合法取證”不壹定是基於對方的同意或知情。

壹般來說,只要說話人的意誌處於自由狀態,談話的內容也是其真實意思的表達。雖然錄音或錄像時他並不知道,這樣的行為並不違法,但往往是債權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無奈之舉。壹般情況下,只要債權人提供的視聽資料證據能夠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人民法院就會認定該視聽資料證據的效力。在實踐中,有些證據往往是無法通過正常合法的手段獲取的,因為當有人知道從自己身上獲取的證據會對自己不利時,他是不可能“事先同意”並配合的。特別是視聽資料與傳統證據相比,能夠捕捉和記錄現場的聲音和圖像,能夠真實、生動、具體地再現壹定時空狀態下的現場事實。但是這種抓拍記錄是很時空的,錯過了當時的時間和地點是不可能再出現的。

另外,要區分取證手段的合法性和所獲證據所反映的事實的客觀性,這是形式和內容的關系。在質證過程中,要把證據的內容放在首位,並以此作為定案的關鍵。在此基礎上,要考察取證手段和證據來源。如果所取得的證據真實再現了案件的客觀情況,有利於法庭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那麽即使證據提供者采取非常規的取證手段,法庭也不應忽視證據內容的客觀性。在某些情況下,私下錄音錄像純粹是遏制違法行為、進行自我救濟的必要甚至唯壹可選手段。

2.偷拍錄音的證據只能作為補充證據,由其他證據規則規定。根據法律規定,秘密拍攝、記錄的視聽電子證據不能作為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或者直接證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支持並形成證據鏈的情況下,才能被法院采納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秘密獲取的信息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有效,但應當遵守的規則包括,

(1)不能偽造,偽造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必須嚴格保密,除向法院提供外,不得向他人公開散發;

(3)不得侵犯我國《郵政法》規定的公民通信自由,不得私自開拆他人信件;

(4)不能以暴力、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手段取得證據。根據上述規則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出示並經當事人質證後,只要能反映案件的客觀事實,就可以作證。

根據證明。

3.秘密取得的視聽電子證據作為不利於壹方當事人的證據,可以用來支持舉證方的主張。

《證據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另壹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秘密獲取的視聽電子證據中記錄的內容往往對壹方不利。壹般情況下,這壹方是不會配合取證的。如果對方(視聽證據取得人)提出相關主張並能使用視聽證據

作為輔助和補充,符合有關規定,可以比照適用《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和支持這壹主張。

錄音證據是證據的壹種,也需要滿足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記錄證據的規則要求記錄應當符合證據的三個特征,記錄證據的效果可以通過證據鏈來實現。並不是所有的偷拍都是違法的。只有遵循壹定的規則,記錄的證據才能真正發揮證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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