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6 65438+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7號發布。1998 65438+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 6號修訂。
3.《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出租櫃臺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用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租賃櫃臺經營活動是指商業(含服務業)企業或個人。
工商業戶(以下簡稱出租人)將擁有或使用的部分商業櫃臺及相關經營場所與
設施移交給其他商業(含服務業)企業、生產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租賃)
方)從事經營活動,並收取壹定的租金或報酬。
第三條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或個人。
工商戶。
第五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就租賃櫃臺的數量、經營項目,
租賃期限、租金或報酬、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應明確規定。
第六條出租人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租櫃臺相應變更登記。
記住。承租人的櫃臺經營視同設立分支機構,接受出租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申請工商登記。
承租人為個體工商戶且屬於同壹轄區的,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辦理營業場所變更登記手續。
承租人為個體工商戶且屬於異地的,應當向出租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機關應當辦理異地操作登記手續。
第七條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應當向出租人所在地工商提交租賃櫃臺的租賃合同。
行政機關備案。
第八條在租賃櫃臺經營中,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制作租賃櫃臺標誌,並監督承租人懸掛在租賃櫃臺或場地的明顯位置。
掛或者貼;
(二)監督承租人遵守經營場所的規章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和
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九條在租賃櫃臺經營中,承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不得超出核準的經營範圍;
(二)租賃櫃臺的標誌必須懸掛或張貼在租賃櫃臺或場地的明顯位置;
(三)不得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的櫃臺,不得以出租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四)文明管理,禮貌待客,銷售商品時,要明碼標價,商品售出後,要杜絕。
用戶提供正式的銷售憑證;
(五)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腐爛變質、有害健康的食品,不得銷售無廠名、
工廠現場的商品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第十條承租人的經營行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承租人要求賠償。
賠償;反租賃合同到期後,還可以向出租人主張賠償。
第十壹條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視情節。
嚴重程度的處罰:
(壹)出租人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擅自出租櫃臺的,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六十三條
《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第四項,處罰;
(二)承租人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按照《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壹)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法第三十壹條第(壹)項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懲罰;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超出批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
* *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壹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辦法》第三十壹條第(三)項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第三條處罰;
(四)承租人擅自以出租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
《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櫃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法》
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處罰;
(六)出租人不按本辦法規定制作租賃櫃臺標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罰款;
(七)承租人未按本辦法規定懸掛或張貼租賃櫃臺標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以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出租人不包括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
對承租人,按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登記,分支機構僅限於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或與之相關的產品。
與營地範圍相符的服務。
第十三條展銷會和訂貨會的經營場所出租設施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