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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的壹個問題:名譽權是否也包括榮譽權?

不包括。

1.聲譽是指人們在社會上對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名譽、信譽和形象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壹種人格權。這些受保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譽,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謂名譽,從字面上看,是指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也就是社會對壹個公民、壹個法律人的品德、才能、在社會上的聲譽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評價其社會生活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自己的名譽權。

名譽直接關系到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他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法人聲譽代表著社會的聲譽,是在壹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在法人的全部活動中逐漸形成的,尤其是企業法人的聲譽,反映了社會對其生產經營業績的總體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產生重大影響,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壹項重要人身權。因此,除了我國憲法、刑法和壹些行政法規非常重視對這壹權利的保護,《民法通則》第101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規定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名譽侵權的形式

名譽侵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指以言語(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為公開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淫穢下流的語言侮辱、嘲諷他人,羞辱其內心。

誹謗:指捏造、散布壹些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果毫無根據地捏造別人的不良工作作風或者制造陰影,到處宣揚和損害別人的名譽,會對別人的精神造成極大的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01條明確禁止侮辱、誹謗他人名譽。侵害法人名譽權主要表現為散布損害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捏造某些事實,謊稱某廠產品質量低劣,企圖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搞垮對方等。這些都是對法人名譽權的侵害。

1986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嚴禁用侮辱或誹謗的方式損害他們的名譽。

第壹百零二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

1999年3月5日全國人大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因其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榮譽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3.

名譽權和榮譽權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保護的人身權的重要內容。也是藝術家和文藝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屢遭侵犯。尤其是各種涉及文化名人的名譽官司,更是頻頻見諸報端。《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可見,名譽權和榮譽權是壹對既有區別又有密切聯系的法律概念。它們之間有以下關系:

相似點

第壹,保護的對象是內在相通的。名譽權和榮譽權保護的客體分別是民事主體的名譽和榮譽。聲譽是指社會公眾對自然人和法人的品德、才能、生活方式和聲譽的總體和整體評價。榮譽是政府和社會組織因某壹特定學科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授予的壹種褒獎稱號,如某人被評為最佳男主角,某人的小說被授予茅盾文學獎等。可見,榮譽和名譽是密切相關的,榮譽可以看作是名譽的壹種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產權,但都和產權有關。名譽權、榮譽權屬於人身權中的人格權,與特定的人密不可分,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是,它們可以與某些產權相關聯。公民的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壹定的精神損害。

差異

但是,名譽權與榮譽權有著本質的區別。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區別:

第壹,權利主體不同。名譽權的權利主體是壹切民事主體,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享有名譽權,具有普遍性。但是,榮譽權的主體並不是所有的民事主體,而是要看是否獲得了榮譽。所以民事主體有的享有榮譽權,有的不享有,具有排他性。

第二,權利的得與失有不同的方式。公民、法人自出生起就享有名譽權不可侵犯,榮譽權不是公民壹出生就能享有的權利,而是公民做出突出貢獻並被有關組織授予壹定稱號後才能產生的權利。公民的榮譽稱號被依法取消或剝奪,其榮譽權會喪失,但名譽權不會喪失。需要註意的是,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並不壹定隨著公民的死亡而喪失。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死者的名譽權是可以得到保護的。這個要求,最早是天津已故藝人蓮姑娘的母親提出的。1987起訴小說《荷花女》作者及出版該小說的《晚報》損害女兒名譽。法院的判決對原告的要求給予了肯定的答復。近年來,這方面的案例不斷出現,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的楊子榮名譽權案也是如此。楊子榮的養子因電視劇《林元》壹案起訴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話劇團,認為被告在電視劇中虛構了多處情節,嚴重侵犯了主人公的名譽權。15年3月,法院判決駁回楊克武的上訴,不是因為法律不保護死者名譽,而是因為法院認定楊克武與楊子榮的收養關系不成立,不具備原告資格。

第三,侵權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是通過侮辱、誹謗、失實報道、公布他人隱私等方式侮辱他人名譽。侵犯榮譽權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具體來說,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侵犯名譽權的方式主要有誹謗、侮辱和失實新聞報道。例如,去年,歌手韋唯因《韋唯的燃燒歲月》壹文起訴壹家圖片報及其作者王。主要原因是某畫報未經允許連載了壹篇名為《魏巍燃燒的歲月》的文章,主要描述了她不想讓人知道的個人情感生活。如果批評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但侮辱了他人人格,或者基本內容失實,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文學作品中材料的不當使用也可能構成這種侵權。創作文學作品時,故意使用小說等文學作品侵犯他人名譽權,屬於誹謗罪。如果作者使用材料不當,損害了生活原型的名譽權,則構成侵犯名譽權。

實踐中,因名譽權糾紛引發的案件很多,但名譽權訴訟卻相當少見。理由是名譽權具有普遍性,侵害方式多樣,榮譽權具有排他性。法律規定的唯壹侵權方式是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比如2002年的於洪東訴今日中國出版社案,就被稱為“中國第壹榮譽訴訟案”。於洪東在珍寶島保衛戰中表現突出,被榮立壹等功,多次受到國家領導人接見。然而,今日中國出版社卻在壹本標有“戰況紀實、歷史照片”字樣的書中,狂妄自大,將俞洪東的事跡全部寫在戰友馮某身上,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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