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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與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條、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款已經償還的,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數額、錢款交付情況、當事人經濟能力、本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核實借貸事實是否已經發生。

第十七條原告僅以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民間借貸提供擔保嗎?

民間借貸是可以擔保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三、民間借貸的內容有哪些?

(1)貸款類型:貸款類型主要根據借款人的行業屬性、貸款用途、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分類;

(2)貸款幣種:即貸款合同的幣種,不同幣種貸款利率不同。

(3)貸款用途:指貸款使用的範圍和內容,規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金額:指借款的金額。

(5)貸款利率:指壹定時期內貸款利息與貸款本金的比率。

(6)貸款期限:指借款人與借款人根據有關規定在本合同中約定的貸款使用期限。

(七)還款方式:指借款人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所采取的結算方式。壹般可以采取壹次性結清,分期還款的方式。

(8)違約責任: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力的基礎,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的履行也會受到嚴重影響。

法律客觀性:

《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同時,該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對借款沒有約定利息的,貸款人無權收取利息。關於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現實生活中,公民之間的借貸往往沒有那麽明確的約定。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貸雙方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雙方不能最終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在歸還借款時支付,借款期限超過壹年的,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滿壹年的,在歸還借款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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