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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包公後評論五篇。

“開封有個阿寶青田,明辨忠臣,不偏不倚”。包公以其清正廉明的形象永垂不朽。以下是我的反饋,供妳參考!

對千年包公的思考(1)

法官要“鐵打”

以至於後人經常談起,總有說不完、說不完的故事。當遇到辦事公正、為民決策的官員時,大多數人會用“包青天”這樣的詞來稱贊他們。

在我看來,包公精神是壹筆寶貴的財富,永遠值得我們學習。第壹,愛國敬業,說話坦誠懇切。二、民為國之本,為民請命。第三,正直,不畏強權。四是政治上要廉潔,司法上要公正。

當前,中國正在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法官,當代的“鐵保公”在判案時是維護公平、追求正義的,公平正義是核心精神。人民法官要做好“保公”,時刻牢記人民法官的神聖職責,時刻把群眾利益放在第壹位,秉公辦案。要始終堅守法官職業道德底線,依法辦案,不謀私利。同時也要胸懷大局,以人民為重,做壹個壹心為民、無私奉獻的好法官。

包公司法的精神是值得弘揚的,與今天的“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有異曲同工之妙,應該被當代法官繼承和發揚。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我們的法官壹定能夠做到公正廉潔為民,為法治國家建設貢獻力量。

銳意改革,遏制腐敗是寶公司文化的重要內涵。

歷史上真實的包公雖然留下了為數不多的司法史籍,但卻具有重要的司法文化價值,銳意改革、遏制腐敗是這壹價值的重要內涵。

北宋開封府舊制度:凡向府衙申訴者,不能直接向大堂申訴,府衙坐在門口,先領其令,稱為“許可部”,常被府衙用來勒索錢財。包拯受權開府後,改革了訴訟制度,取消了“許可部”,“開前門”,允許訴訟當事人“各抒己見”,直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冤情,從制度上遏制了政府官員經常敲詐勒索的腐敗現象。

宋仁宗統治初期,在開封府秘書(民事法庭)、左右軍巡捕法庭(刑事法庭)等司法機構中存在求助現象,直接影響了司法公正。包拯出任開封府長官後,要求朝廷規範司法官員的行為。具體方法是:在審判君主(死刑)的情況下,“不準出入公事(請人幫忙)。”這種做法有利於杜絕司法裁判中求助的風氣。

包拯的司法思想和實踐是維護封建專制,具有階級局限性。然而,公司法文化的精髓是我國傳統司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對新千年包公協議II的思考:

既要強調治道之制,又要強調為官之德。

歷史上真實的包公以孝順、誠實、正直、善解人意而聞名。後來在社會上廣為流傳的,以善審獄案而聞名,被譽為“箭樁人物”、“東方福爾摩斯”,形成了獨特的、人民喜聞樂見的包公司法文化。

以包公為代表的司法文化歷經千年,其重要價值在於其清正廉潔的司法官員崇高形象,有利於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質;它倡導社會公正的價值取向,有利於推進法治。

包公司法文化本應屬於中國傳統文化的寶貴財富,但有人認為清官正義凸顯了個人的重要性,抹殺了制度。這個觀點從法治理論上來說是正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們需要完善法制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不是祈求清官。但是把制度和個人割裂開來或者對立起來是不現實的。任何制度都要靠人來執行,只有選好人,用好人,才能很好地執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好人有好報。只有有公式的清官才能執法好。我們所說的廉潔道德,其實是與嚴格執法相統壹的。當今執法的很多問題不是制度問題,而是官德失範的問題。所以,既要強調政治制度,也要重視為官之德。

此外,包公的嚴格執法還有更深層次的含義,那就是追求社會公正。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掌權者可以互相包庇,也可以以權謀私。然而,當社會底層人民在無數次鬥爭中失敗,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公正解決時,他們把希望寄托在包公這樣的清官身上,希望得到壹個“說法”,那就是正義。因此,包公體現了人們的美好願望和社會正義。人們對包公的敬仰是對社會正義的追求,這是包公破案故事的寓意,也是包公企業文化經久不衰的根本原因。

對千年包公的思考(三):

中國古代傑出的歷史人物猶如星辰。千百年來,如果說孔子是大眾中最有影響力的人,在我看來,下壹個人大概就要數包拯了。

孔子是思想家,他的思想可以超越時空,成為全人類的財富。包拯是封建王朝的實幹家。他的功績除了史書記載外,主要的文字都是寫給皇帝的“奏章”。無論奏章多麽輝煌,政績多麽突出,最終都是為鞏固封建王朝服務的。但是,為什麽他的影響力可以跨越時空,超越階級,長久傳播?

這是因為在優異成績的背後有壹種珍貴的“包拯精神”,而紀念是成績的思想基礎。要知道包拯精神是什麽,就要了解包拯的思想內核和人格特征,反過來又需要對他的壹生有壹個大致的了解。

包拯,本名襲人,宋真宗北鹹平二年,生於淮南西路廬州合肥縣吉傑鄉包村(今安徽合肥肥東縣包公鎮包村)。包拯的父親受過壹定的教育,做過小官,土地不多。小康家庭以種田讀書為基礎是封建社會的普遍現象,包家也不例外。

《肥東縣誌》說:“包拯少年在鄉下讀書,也務農放牧。”天盛五年(公元1027),包拯進士,兩次被朝廷賜官。兩人都是因為父母不願陪伴而辭職,直到父母生病守孝三年才擔任天長知府,時年38歲。

在地方上,包拯擔任過知府、知府、轉運使。在中央任按察使、禦史監、房部副使、禦史中臣、三司使,直至去世為樞密副使。我們知道,北宋的最高監察機關是以程為首的禦史臺,最高財政機關是以三司為首的,最高軍事機關是以唐使為首的樞密院。樞密院是協助皇帝進行軍事事務的機構。在皇帝的統籌指揮下,丞相、副丞相、樞密使、樞密使以及參與政治事務的官員組成國家的最高領導核心。所以包拯的地位相當高。

包拯思想的核心是忠君與民本的高度統壹。包拯有著鮮明的忠君思想。在壹封信中,包拯寫道:“我出身草堂,早從官學。我相信以前的書,欽佩古人的行動。我當總督,我行我素,分忠與死。”我忽然被任命為侍從,我是受教者在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壹個既無貴族出身,又無政治背景的人能被委以重任,被朝廷視為心腹,也就不難理解了。基於這種心理,他特地上書仁宗,“請立太子”,希望趙朝繁衍不息,因為“太子乃天下之本”,只有立太子,才能鞏固皇族,打敗奸臣,否則“將來是禍,社會是福”。這種忠君思想可謂極致。

包拯也有很強的民本思想。古人早就提出了“民為國之本,基為國之本”和“民為重,國為次,君為光”的民本思想。這壹中國古代極其重要的政治思想,成為包拯壹生從政的根本信條,深受傳統文化的影響。他多次對仁宗說:“民為國之本,錢為用,事關安危。當務之急是安全。”“民為國之本,而財為用,安為縛,而橫稅暴取,不知其理。”他的幾十條為民請命,都是基於民為國之本的理念。

難能可貴的是,包拯思想中的忠君與民本是相融的。那麽對於包拯來說,兩者統壹的邏輯是什麽?

在《請寄災傷路以慰》中,包拯反映江淮等地天災人禍嚴重,請求早日慰靈,否則必致大亂:“民儲皆為軍,民失所依,流亡在外...今年秋天,幼苗和莊稼都在枯萎...他們餓了就去偷,偷了就奸詐,但是他們做不到。他說得很清楚,如果官員不愛民,人民貧困,“奸雄”就會揭竿而起,後果不堪設想。類似這樣的話,在今天還能看到的包拯的奏折裏,至少說了四遍。可見,包拯不僅自己愛民,還苦口婆心地勸說皇帝愛民。包拯將其視為最大的“忠君”,這是忠君與民本的內在邏輯聯系!可以說,包拯“忠君”的目的在於“君臣”,但客觀上是有利於天下的,忠君與民本高度統壹的積極意義也體現在這裏。

包拯性格坦率,幾乎毫無保留,這種坦率似乎缺乏修養。乍壹看,他的坦率真的不近人情。這種性格的形成,壹是因為他生在農村,長在農村,壹生與農村保持著不間斷的聯系,無形中烙上了中國農民的淳樸和淳樸;第二,在他所熟悉的古書中,誌士仁人的報國愛民的胸懷和“言出必行”的品格對他產生了潛移默化的影響;第三,唐代名臣劉蕓的言行對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翰林學士劉軍剛正不阿,嫉惡如仇。由於與朝廷惡勢力不和,兩次被任命為廬州節度使,包拯從小就很受劉軍賞識。

包拯精神是在包拯思想內核和人格特征外在表現的基礎上形成的。

對包公《千年回顧四》的思考;

做人民滿意的執法者

包公文化之所以深入人心,歷經千年仍被民眾廣為傳頌,是因為包公的正義、為民、清廉的形象代表了民眾對執法者的期待,因此深受民眾信賴。作為新時期的執法者,包公文化對我們仍然有著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

作為基層審判壹線的法官,能否取信於群眾,是能否做好工作的關鍵。多年來,我院辦理的案件壹直保持著近90%的移送率,絕大多數案件都能“結案”。判決的案件上訴率也很低,很少出現上訪等問題。我覺得要達到這樣的辦案效果,關鍵是要取得轄區人民的信任。

近年來,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類型更加復雜。出現了壹批征地補償糾紛、土地出讓糾紛和勞動爭議案件。這些案件審理難度大,涉及人數多。如果處理不好,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轄區穩定。對此,壹方面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的溝通,堅持與轄區內鄉鎮黨委、政府、司法所、村民委員會定期聯系,實現信息互通。對於轄區內的矛盾糾紛,積極協助鄉鎮幹部認真做好當事人的分析工作,將許多不屬於法院工作範圍的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另壹方面,從轄區實際情況和案件特點出發,努力培育社會力量參與調解。

如何做壹名人民滿意的執法者,壹直是人民法院不斷研究的課題。作為包公文化發源地的河南人,我們需要進壹步理解包公文化的精神內涵,並在工作實踐中發揚光大,做壹個讓人民滿意的公正、清正、廉潔的法官,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貢獻我們的力量。

關於千年包公的五點思考。

法官要“鐵打”

“開封有個阿寶青田,明辨忠臣,不偏不倚”。包公鐵面無私、剛正不阿、鐵面無私的形象永垂不朽,以至於後人總是津津樂道,總有說不完的故事。當遇到辦事公正、為民決策的官員時,大多數人會用“包青天”這樣的詞來稱贊他們。

在我看來,包公精神是壹筆寶貴的財富,永遠值得我們學習。第壹,愛國敬業,說話坦誠懇切。二、民為國之本,為民請命。第三,正直,不畏強權。四是政治上要廉潔,司法上要公正。

當前,中國正在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法官,當代的“鐵保公”在判案時是維護公平、追求正義的,公平正義是核心精神。人民法官要做好“保公”,時刻牢記人民法官的神聖職責,時刻把群眾利益放在第壹位,秉公辦案。要始終堅守法官職業道德底線,依法辦案,不謀私利。同時也要胸懷大局,以人民為重,做壹個壹心為民、無私奉獻的好法官。

包公司法的精神是值得弘揚的,與今天的“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有異曲同工之妙,應該被當代法官繼承和發揚。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我們的法官壹定能夠做到公正廉潔為民,為法治國家建設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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