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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和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勞動法、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應當指導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協助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實施。第五條企業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第六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職工代表第七條依法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可以選舉為職工代表。第八條職工代表必須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任期壹致。具體選舉辦法由企業工會組織制定。第九條職工代表中壹線工人、科技人員和壹般管理人員的比例不得低於50%。

女職工的比例壹般不低於女職工在本企業職工總數中的比例。第十條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壹)有權了解涉及職工權益的企業經營情況;在職工代表大會上,他們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並可以在閉會期間監督檢查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的執行情況。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或經企業同意組織的活動占用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第十壹條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文化、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水平。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的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原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罷免本單位的職工代表,罷免程序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第十三條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不得與職工代表解除勞動合同,但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企業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第三章組織制度第十四條不滿100人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00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00人以上不滿2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30人;200人以上不滿10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15%左右確定,壹般不超過100人;1000人以上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按職工人數的10%左右確定,壹般不超過400人。具體人數可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在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規定。第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或五年,每年召開壹至兩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根據需要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問題,經企業經營者或者工會或者三分之壹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幹職工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處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確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的事項外,其他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在職工代表團(組)和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上協商處理,並提交下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第十七條企業工會組織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七日前向職工代表公開會議議題。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執行情況,應當向下壹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審議批準重大事項時,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對壹般事項可以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須經全體職工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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