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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第三條公路路產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路產的義務,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非法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路政管理工作,但其對國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和監督職責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路政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行使路政管理職責。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路政工作的領導。公安、林業、土地、建設、規劃、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應按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交通部門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二章公路產權管理第六條原公路改變使用性質的,由有關單位申請,國道按照國家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或者原公路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省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縣道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鄉道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公路劃為城市道路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路產。損壞路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根據損壞程度給予賠償。

路產損壞賠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建設等部門制定。第八條在下列區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等活動:

(壹)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

(二)小型公路橋梁周圍壹百米;

(三)1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和洞外;

(四)危及公路安全的公路兩側距離。第九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路段設置車輛軸重自動檢測裝置。安裝檢測裝置不得收取檢測費,不得妨礙道路暢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國家規定的標準,在公路沿線設置公路標誌、標線;用於高速公路、公路橋等。經鑒定達不到設計荷載的,應設置明顯的限載標誌;損壞公路、公路橋梁、隧道、公路標誌和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及時修復;妨礙車輛安全通行的,修復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公路建設和養護應當在工程設計指定的地點傾倒垃圾和其他雜物。第十壹條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在施工現場兩端設立規範的施工標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確保車輛安全通行。

通過施工現場的車輛不服從施工現場交通秩序,造成施工路面和設施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承擔修復費用。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違法車輛或者交通事故時,涉及路產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交通主管部門予以配合。第三章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地帶的管理第十三條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地帶是指國道不少於二十米、省道不少於十五米、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高速公路不少於三十米、互通立交不少於壹百米的區域。

公路規劃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新建、改建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由規劃公路沿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規定劃定並公布。第十四條原通過城鎮的公路路段兩側的建築控制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規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五條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應當在公路兩側劃定建築控制區,禁止在公路兩側進行相應的布局建設,防止公路臨街,影響公路暢通和交通安全。第十六條除公路防護和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修建公路服務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劃定前修建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以及依法設置的公路服務設施,不得改建、擴建。

因公路建設需要拆遷前款規定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或者補償。

高速公路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與高速公路的規劃和建設同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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