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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分手的法律

現實生活中,情侶分手是很常見的。有的人感情斷了,分手後可以反悔,但有的人婚後因為感情不好不想分手。那麽,情侶分手有哪些法律問題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分手時應履行書面協議。口頭約定不成立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無效。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協議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我們不能以“口頭協議”作為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的依據,更不用說以口頭協議作為判斷男女雙方離婚的依據,而應依法認定雙方的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壹、戀愛中的關系是什麽?

根據婚姻法規定,關系壹般是指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沒有結婚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婚姻在關系中的存在不以雙方是否取得結婚證為前提,也不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必要條件。即使壹方在期間有重大過錯或遭遇重大家庭變故,也不受法律保護。在戀愛關系存續期間,不以夫妻名義生活或共同生活的,不應受法律保護,這種婚姻權利的缺失是行為所致;只有壹方當事人有重大過錯才能導致其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壹方的重大過失並不壹定導致婚姻的無效或撤銷;當事人的重大過錯不壹定導致其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省市對如何認定有不同的聲音。

二、男女關系是什麽?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自願同居的,任何壹方不得要求解除婚姻關系。關系:指男女未婚,男女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種關系與婚姻沒有本質區別,通常受國家法律保護。但如果男女雙方都不想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名義共同登記,那麽這種關系就不再受到尊重,也不受現行婚姻管理法的限制。《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登記結婚的,視為撤銷婚姻。”第三款規定:“壹男壹女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子女的,離婚時子女由雙方協商處理。”同時,第三款還規定:“離婚時子女撫養的處理,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則。”因此,在離婚條件上,男女雙方都無權撤銷婚姻,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因關系破裂。只有壹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繼續維持關系,才能要求另壹方賠償,或者要求其在離婚期間承擔相應責任。

三、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期間財產分割屬於《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的* * *和* *。依法分割* * *和* * *所有的財產的,采取平均分配原則,即每個* * *占有的財產平均份額按照每個* * *的份額平均分配給每個業主。* * *歸* * *所有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 * *所有的房屋、車輛以及* * *生產經營的其他財產。壹方在期間支付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和必要的費用,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分割時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壹方因繼承或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和有日常使用該財產經驗的第三人取得的財產,分割時不計入同壹財產。在此期間,子女作為父母,* * *共同所有財產,對* * *和其他所有人擁有平等的所有權。

4.分手後反悔怎麽辦?

如果分手後又反悔,那麽協議中壹些不符合法律約定的條款就應該撤銷。因為《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關於男女之間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婚姻關系;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婚姻登記機關報告。”根據上述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婚姻關系,無需事先通知當事人。婚姻的解除應以當事人的意願為基礎;壹方不得單方解除婚姻關系,另壹方不得以結婚登記單方解除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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