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需要
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需要是審計方法演變的基本動力。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紛繁復雜的審計業務與有限的審計資源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對被審計業務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已經不能滿足審計事業發展的要求。這樣,審計方法從簡單到科學、從單壹到系統的發展演變就成了歷史的必然。運用科學規範的審計方法,以有限的審計資源承擔起社會賦予的歷史使命,實現審計效率最大化,是推動審計進壹步發展的主要因素之壹。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審計方法朝著科學化、規範化的方向演變和發展,已經成為世界審計發展的規律和趨勢。
審計方法的漸進演變反映了審計實質性測試工作的性質、時間和範圍、選擇和轉移的動態過程。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審計質量觀正在被新的相對質量觀所取代。所謂相對質量觀,就是根據壹定的參照對象來確定審計工作的質量要求和水平,而不是以審計結論的100%可靠性和準確性作為判斷審計質量的標準。為了以較少的資源消耗獲得更好的審計結果,審計人員不能進行全面細致的復核,而應該用抽樣審計來代替;我們不能實施直接檢查法,而應使用反向檢查法;我們不應該遵循賬戶導向審計的思路,而應該遵循制度導向審計甚至風險導向審計的思路。因此,審計方法壹直在不斷演變和發展。
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壹個方面的提高可能對另壹個方面產生積極或消極的影響。影響的兩個方面需要找到壹個最優的均衡狀態,進而進壹步推動審計方法的演變和發展。
基於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的需要
審計風險是指由於受主體、客體、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審計意見和結論與客觀實際不壹致的可能性。,其中主要因素是審計主體的不當或過失行為,客觀因素是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決策失誤和舞弊違規行為,環境因素主要是政治經濟環境、法律環境和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審計風險是隨著審計科學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而不斷變化的,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和潛在性的特點。其基本規律是,風險是逐漸增加和復雜的,但卻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只有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審計人員才能更好地掌握所表達的審計結論和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求所采用的審計方法能夠滿足審計人員控制和防範審計風險的需要,審計方法必須經過不斷的進化才逐漸科學可行。風險導向審計作為由賬戶導向審計和制度導向審計演化而來的現代審計思想,其本質是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的內在風險和控制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評估,並以此為出發點,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制定審計策略,以實現審計目標。
審計責任作為壹種獨立的經濟監督形式,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審計委托人和其他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是壹個狹義的概念。從廣義上講,審計責任是審計人員、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和相關方在審計活動中形成的相互責任關系,也就是說,不僅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還有審計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和與審計活動相關的利益相關者。審計責任通常是狹義的。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有著內在的聯系。審計責任取決於審計風險的大小。審計風險越大,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責任就越大。壹般來說,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對其審計活動中的相關行為及其結果承擔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是無形的、連續的,對規範審計行為具有積極作用;但是,壹項具體審計責任的承擔和履行,應當以審計活動中的質量和責任爭議為前提,以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確實存在錯誤或舞弊的事實為前提,並應當有真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這樣,審計人員就有了壹個關於審計責任的回避問題,即必要時必須承擔特定審計質量糾紛的責任,沒有責任就不應該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方法逐漸演變為滿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規避審計責任的需要。
就像效率和質量的關系壹樣,風險和責任密切相關,相互制約。通過這種關系,它們尋求壹種動態平衡,形成推動審計方法不斷演進的動力。
在滿足所有權監督需求的基礎上
20世紀80年代我國恢復審計監督制度後,在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客觀基礎上,出現了基於監督會計和經濟監督需要的觀點。後來許多學者從委托與受托責任關系的角度進行論證,認為審計起源於維持或終止委托與受托責任關系的需要。兩權分離後,形成委托和責任關系,有所有權監督和管理監督。在維持或解除委托責任關系時,審計更多的是從維護所有者利益的角度出發,或者直接說,審計是在所有權監督的需要中誕生和發展的。兩權分離後,業主將財產委托給經營者,他關心的是經營者是否保管好、管理好自己的財產,使其保值增值。因此,業主委托或指定審計進行監督。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為了完成委托的經濟監督任務,采取相應的審計程序和方法。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反映的經濟活動相對簡單,其接受的審計監督任務相對容易完成時,審計人員采用的審計方法自然也相對簡單和片面;相反,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數據及其反映的經濟活動越復雜,其接受的審計監督任務越難以完成時,審計人員采用的審計方法自然也就越系統、越完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會計數據及其經濟活動越來越復雜,審計方法也在不斷向系統化、規範化方向發展。
綜上所述,審計方法的演變反映了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滿足所有權監督需要的內在動因。這三個方面是相互融合的。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是基本動機,是審計方法演變初期首先考慮的問題。當其演化到壹定階段或水平時,就逐漸需要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而這兩個方面構成了最大程度實現審計目標和滿足所有權監督需要的前提。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反過來影響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因素的方向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