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性質是居住或經營用途。《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承租人需要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審批的,出租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委托承租人報有關部門審批。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改變房屋用途,造成房屋損壞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簽訂的租賃合同,或者出租人與承租人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簽訂的租賃合同違反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屬於無效合同。
擴展補充:
1.房屋所有人改變房屋用途的途徑有哪些?
如果需要改變房屋用途,可以召開業主大會討論這個問題。在征得業主大會和鄰居同意後,還必須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並通知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私自接駁、停放車輛、在房屋同壹部位亂丟垃圾、擅自占用綠地或破壞綠化、汙染環境、影響居住區景觀、制造噪音擾民的行為。
二、改變土地用途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人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進行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上是我們關於承租人能否改變房屋用途的法律解答。綜上所述,無論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都不能隨意改變房屋或土地的出入道路。確需變更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並取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出租房屋時簽訂的,用於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作為房屋的承租人,我們應該知道我們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而言,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情況
合同中應當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信息。
2、房屋的具體情況,房屋的具體位置,註明房屋的確切位置,如某路某房;住房面積;房屋裝修,簡述房屋墻面、門窗、地面、天花板、廚衛裝修;配備設施設備,簡要列出房屋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電、廚房設備、衛浴設備;房屋的產權和所有人,說明房屋是什麽樣的產權,所有人是誰,出租人與所有人的關系,是否受所有人委托出租房屋。
3.房屋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房屋是否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家庭居住,或者是否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他人合住;住房是只能用來居住,還是可以做其他用途,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間
由於承租人不想頻繁搬家,出租人也不想在短時間內找到新的承租人,雙方都需要壹段相對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壹個期限。在此期間,如無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該房屋,承租人不得放棄該房屋另租他人房屋。期限過後,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想繼續租用該房屋,應提前告知出租人。經協商,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如果承租人想搬出,但找不到合適的新住所,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期。
5.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租賃期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壹般有年、半年度、季度。如果壹次性支付較長時期的租金,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壹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來看,按月或按季度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房屋修繕責任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是所有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仔細檢查房屋及其內部設施,以確保日後能正常使用。房屋或設施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如有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維修。但是,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或者賠償。出租人無力修繕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與其共同出資維修,由承租人承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沖抵應付租金或者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房屋情況發生變化時,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各種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加。確需對房屋進行變更時,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8.關於轉租的約定有些承租人出租房屋不是為了自住,而是通過轉租獲得租金收入。因為這種轉租行為影響了出租人的利益,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轉租。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轉租收入的比例;不允許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簽訂合同時,雙方都要思考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並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處罰措施。比如,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讓其搬出;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提供家具,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租金。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變更上述合同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承租人因工作變動需要與他人交換房屋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房屋變更後,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與新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中的壹方在合同期滿前要解除合同的,應提前通知對方,並按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壹定的補償。合同到期,自然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