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青少年、民兵和預備役人員接受重點教育;其他人員接受普及教育。第三條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包括國防理論、國防歷史、國防法律法規、國防形勢和任務、國防技能以及其他國防知識。通過開展國防教育,公民可以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第四條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國防教育,結合各自實際開展國防教育,其主要負責人對國防教育負主要領導責任。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駐地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和支持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國防教育日集中開展群眾性的國防教育活動。第二章學校國防教育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監督和評估。
駐地軍事機關和人民防空部門應當協助學校開展國防教育,為學校開展國防教育派出教師、提供場地和相關設備。第八條小學、初級中學應當通過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相結合的方式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通過下列方式使學生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
(壹)將國防教育內容融入語文、歷史、地理、體育、思想品德教學中;
(二)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主題班會、讀書演講、知識競賽等活動;
(三)聘請國防教育輔導員開展國防教育。第九條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通過下列方式對學生進行系統的國防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和技能:
(壹)在相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
(二)進行不少於七天的軍訓,成績記入學籍檔案。第十條高等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作為學校教學的重要內容,國防教育不少於36學時,集中軍事訓練不少於14天,成績記入學籍檔案。
普通高等學校國防生國防教育時間不少於120學時。第十壹條學校組織軍事訓練等活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安全保衛。第三章社會國防教育第十二條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鄉鎮、街道、企業的人民武裝部,應當利用政治教育和民兵組織整頓、履行職責、征集兵員,做好民兵和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協助地方政府培訓國防教育師資,派遣軍事教師。
基幹民兵和預編到現役部隊並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每年安排不少於4節國防教育課,普通民兵和其他預備役人員每年安排不少於2節國防教育課。
民兵、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配合軍事機關開展國防教育。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可以通過下列渠道或者方式接受國防教育:
(壹)參加國防教育培訓;
(二)參加國防知識講座和形勢報告;
(三)參加軍事訓練。
前款規定人員的國防教育,由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協同有關部門實施。第十四條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應當每年至少開展壹次集中國防教育活動。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將國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
負責國防科研生產、國防經濟動員、國防交通、國防教育、人民防空和其他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