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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壹

為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正確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行為。

(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加強財政支出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以下統稱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除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還應當依照本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條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壹)應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而未編制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的;

(三)沒有政府采購預算或者計劃進行采購的;

(四)不按預算和計劃進行政府采購的;

(五)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自行采購的;

(六)以其他各種理由逃避政府集中采購的。

第四條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或者降級處分:

(壹)未經公開招標,擅自以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區別或者歧視供應商;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談判;

(六)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未與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或者簽訂合同後故意拖延采購項目驗收時間和付款時間的;

(七)拒絕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第五條

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行政記大過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壹)與供應商、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開標前披露標底。

第六條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經指出後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七條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八條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以各種借口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收取費用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行政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壹)違反規定采取不正當手段幹擾正常的政府采購活動;

(二)對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行為不予制止或者查處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政府采購資金的;

(四)與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標委員會成員非法串通的;

(五)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不處理供應商投訴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或地方政府采購市場。經指出拒不改正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幹預政府采購活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警告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從中謀取利益的,責令改正,追回非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至開除黨籍、行政降級至開除的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湖北省紀委、湖北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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