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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公司法有哪兩種類型?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的類型、股東的權利和公司的內部結構。那麽中國的公司法有哪兩種類型呢?壹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壹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募集或者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只能是出資設立的公司。1.中國公司法中的兩類公司是什麽?它們包括以下幾種:有限責任公司,包括:1、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又可細分為:自然人獨資、法人獨資、自然人獨資或控股、國家獨資、外商投資、外商獨資。也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股份有限公司可細分為上市和非上市兩種類型。也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性質是“股份有限公司”。2.個人獨資企業(由自然人投資設立),其分支機構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3.合夥企業(合夥人可以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業法人、事業單位、企業法人等。).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設立以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性質為“合夥分支機構”。4.全民所有制企業,“國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統稱為全民所有制。分為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企業法人下也可以設立事業單位。5.集體所有制企業。也分為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人發起人壹般是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工會、村委會等。事業單位可以設立在企業法人之下,也可以直接隸屬於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工會、村民委員會等法人組織。二。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四。《解釋》主要內容包括27條規定,涉及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股東代表訴訟等五個方面的糾紛審理法律適用問題。(1)完善決議效力瑕疵的訴訟制度。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對公司經營事項作出決議,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因此,關於決議有效性的爭議也是公司治理爭議的主要類型。《解釋》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了決議效力瑕疵訴訟的法律適用規則:壹是確定了決議失效的訴訟事由。決議效力缺陷的分類壹般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之分。前者包括無效決議和可撤銷決議兩種決議效力缺陷,後者也規定決議無效或不存在。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認無效決議和撤銷決議的行為,是針對已成立的決議,不涵蓋決議不成立的情形。我們認為,從制度解釋的角度來看,無效決議當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應該是《公司法》的默示條款。因此,《解釋》第五條規定了決議無效之訴,與決議無效之訴、決議被撤銷之訴壹起,* * *同構為“三分法”的格局。有人認為,召開會議並作出決議是公司意誌的形成過程,不是公司意誌的表達,所以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是否成立的問題。我們認為,《民法通則》在民事法律行為體系中明確規定了包括公司在內的法人的決議行為,應當嚴格執行該解釋。二是明確了決議效力案件的原告範圍。為了維護公司的穩定經營和交易安全,在訴訟利益原則的基礎上,各國公司法對確認決議效力的原告訴訟範圍有諸多限制。我國《公司法》第22條對此也做了適當限制。但由於其原則性,司法實踐中對其具體含義存在壹些爭議。《解釋》嚴格貫徹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立法宗旨。在第1條中,規定了決議無效或不成立的訴訟原告,包括股東、董事和監事;在第二條中,撤銷決議訴訟的原告在起訴時應具有股東資格。三是明確了確認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的法律效力。關於公司內部規章或決議的對外效力,《民法通則》通過第61條和第85條予以明確,基本確立了區分內部規章和外部規章、保護善意相對人合法利益的原則。據此,《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與善意相對人基於該決議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2)依法加強股東合法知情權保護。《公司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九十七條賦予股東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決議等文件和資料的權利。該權利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壹項固定權利,屬於法定知情權,是股東權利中的壹項基本權利,應當依法嚴格保護。針對這兩項規定適用中遇到的爭議問題,解釋作出了如下規定:壹是結合訴訟利益原則,通過第七條明確了股東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享有的訴權,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享有的有限訴權。二是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列舉了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存在的不正當目的,明確了公司拒絕權行使的邊界。三是明確規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東之間的協議等方式實質性剝奪股東的合法知情權。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行使法定知情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為保證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規定股東應當聘請中介從業人員協助咨詢。五是規定股東可以要求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損失,防止股東知情權受到根本損害。(3)積極探索和完善股東利潤分配權的司法救濟。利潤分配權是指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者股份比例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是否以及如何分配公司利潤,原則上屬於商業判斷和公司自治的範疇,人民法院壹般不應幹預。因此,《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提交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及具體分配方案;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但近年來,公司大股東違反同股同權原則和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排擠、壓榨小股東,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損害小股東利潤分配權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公司自治。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潤,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過高,或者控股股東操縱公司購買與業務無關的財產或服務供自己使用或消費,或者隱瞞或轉移利潤,等等。為此,《解釋》第十五條但書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能進行利潤分配,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機關可以適當介入,糾正公司自治失靈。(4)規範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和損害救濟。有限責任公司人性很強,股東基於相互信任共同投資。為此《公司法》規定,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所轉讓股份的權利。這是股東維護其人身權的主要法律依據。但《公司法》對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間、損害救濟等沒有具體規定。為此,第壹種解釋是細化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的程序規則。比如規定轉讓股東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合理方式將股權轉讓的同等條件通知其他股東;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轉讓股東的通知期限、最低期限30日的順序確定。判斷“同等條件”應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二是明確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邊界和損害救濟制度。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公司股東的人身利益,而不是保護其他股東取得轉讓的股份。據此,《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後不同意轉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即其他股東無權訂立強制合同。同時,為防止轉讓股東惡意利用該規則,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解釋》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轉讓股東轉讓股權未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取得與實際轉讓同等條件下的股權優先購買權。但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公司的穩定經營,《解釋》適當限制了股東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後行使相關權利的期限。第三,解決了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實務爭議。我們認為,《公司法》對此類合同的效力沒有特別的規定。不能因為損害了股東優先購買權就認定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而應嚴格遵循合同法的規定。正是因為這種合同原則上是有效的,所以人民法院支持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以外的受讓人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五)完善股東代表訴訟機制。第壹,明確《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涉及兩種不同類型的訴訟。司法實踐中,對《公司法》第151條第壹款規定的訴訟類型和公司的訴訟地位存在不同理解。我們認為,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是公司的機關,其在履行法定職責時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應當是公司的直接訴訟,公司應當列為原告。《解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了這壹點。二是完善股東代表訴訟機制。《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但對於股東代表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勝訴利益的歸屬、訴訟費用的負擔等問題,並沒有具體的操作規則。《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分別規定了這三個方面。中國的公司法有哪兩種類型?壹個是有限責任公司,壹個是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區別在於公司的成立方式不同,公司的商業模式也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通過出資設立,出資人是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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