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基本利益。國家安全是壹個國家的基本利益,是壹種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即沒有外來的威脅和侵犯,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病。當代國家安全包括11個基本方面,即國家安全、領土安全、主權安全、政治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態安全、信息安全和核安全。延伸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15)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其他重大國家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或者內外威脅的狀態,並確保持續安全的狀態的能力。”國家安全是壹種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即國家既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犯,也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病。
國家安全是壹個國家的基本利益,是壹種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即沒有外來的威脅和侵犯,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病。當代國家安全包括11個基本方面,即國家安全、領土安全、主權安全、政治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態安全、信息安全和核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15)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其他重大國家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並確保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國家安全是壹個國家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即國家既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犯,也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病。國家安全是壹個國家的基本利益,是壹種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即沒有外來的威脅和侵犯,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病。當代國家安全包括11個基本方面,即國家安全、領土安全、主權安全、政治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生態安全、信息安全和核安全。延伸資料:國家安全日國家安全教育日是為增強國民安全意識、維護國家安全而設立的節日。2065438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國家安全教育日。關於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國家安全法》第77條明確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1。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2.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線索;3.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4.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5.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6.保守國家秘密;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此外,該條還明確規定,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經濟資助或者幫助。來源:百度百科-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是壹個國家的基本利益,是壹種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即沒有外來的威脅和侵犯,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病。當代國家安全包括11個基本方面,即政治安全、領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和核安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予復議。其他人可以申請復議。可復議的行政行為主要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許可。壹般不可訴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審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調解仲裁行為、無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投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無實際影響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