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貝
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審判的兩個環節。陪審團認定事實,法官適用法律。為什麽需要陪審團來查明事實?原因很簡單。假設陪審團成員認定事實為真的概率為p,整個陪審團(人數n,奇數)認定事實為真的概率(設為Pt)為:
Pt=∑CNi pi?(1-p)N-i,N/2
或者Pt=∑CN,I,pI?On (1-p) (N-I),(CN下,I是數學中的組合符號,“ion”等符號表示I是上標,是前壹個符號的冪。因為網絡顯示,就有這個冗余和冗余。)
從公式中可以看出,如果P可以大於50%,Pt會隨著N的增加而趨近於1..p大於50%是有保證的。壹般來說,每個理智正常的人都能做到這壹點,並不壹定比法律專業人士差。所以用陪審團代替合議庭來認定事實,可以節省專業成本。
該公式不涉及信息(證據)對事實認定的影響。其實這壹點可以忽略。考慮以下兩點。審判的目的是解決爭端,而不是查明真相。查明真相有助於解決糾紛,但審判畢竟不是科研,必須考慮成本的門檻。所以,認定事實就是通過法律(證據制度)來認定適用法律的事實(法律事實)。至於法律事實是否需要符合客觀事實,那是法律問題;法律事實如何與客觀事實相匹配(假設有必要)更多的是立法(包括法官造法)的問題。(2)在審判中,法官有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判決,這可以保證法官履行這壹義務的依據是適用法律所需的事實是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法律事實是根據證據規則和爭議雙方提供的證據確定的。例如: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原告證據的證明力(證明事件真實的概率)被陪審員確定為40%(準確率或保證度為P,設定為60%),被告為30%,那麽原告勝訴不是因為他證明了事件真實,而是因為他的證明力高於被告,但事件真實程度仍然只有40%。然而經過評審團(設定為3人)的投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說陪審團認定法律事實的準確率為64.8%,而法律事實符合客觀事實的程度為40%(準確率為64.8%)。當然,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控方對犯罪事件的證明只有40%(準確率還是64.8%),控方肯定會輸。原因在於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證據體系應該是不同的,基於民事訴訟的法律事實的基本規則應該是:壹方比另壹方具有更高的證明力(40% > 30%,意味著法律事實的真實價值為1,因此陪審團認定法律事實的準確率為64.8%);刑事訴訟所依據的法律事實的基本規則應該是,控方對犯罪事件的證明應高於某壹數值(如90%)。40% < 90%,意味著本案法律事實-犯罪的真實值為0,陪審團對法律事實認定的準確率仍為64.8%)。至於這個確定值的把握程度,就涉及到陪審團的設置了。
當然,陪審團有其局限性。最近聽到壹個案例,壹個醫療事故的受害者,終於等到最高法院關於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生效,醫生做出了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證明”。由於專業的限制,也由於在法庭上找不到其他醫療專業人士幫忙(他們不想反對同行),受害人因為無法反駁而敗訴。這裏無意分析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只是說明壹些專業性很強的非陪審團才能做到的事實。但壹般來說,沒有能力陪審團的合議庭是無能為力的,本案就是證明。因此,非常有必要組織壹個專業的陪審團(或者規定社會上的專業組織有義務擔任陪審員,或者建立壹些認定事實的專業組織,比如醫療侵權事實鑒定委員會,作為法院內外的陪審團)。
根據前述,確保法律事實接近客觀事實(如有必要)是立法的問題。建立陪審團本身就是措施之壹。陪審團理性的基礎是P大於50%,這也應該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p小於50%,根據上面的公式,Pt會隨著n的增加而趨近於0,因此,陪審團是壹把雙刃劍。用不好,就不是正義之劍,而是正義之刀。
人們常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群眾相當於法院外的“大眾陪審團”。之所以眼睛雪亮,是因為在壹般事件中,P可以大於50%,Pt因為n接近無窮大而接近1,但既然陪審團是壹把雙刃劍,“大眾陪審團”也不例外,而且還能放大這把雙刃劍的作用。因為如果p小於50%,群眾發現事實真實的概率為0。
對於群眾來說,P小於50%的情況並不局限於具體的專業方面。在法庭審判中,陪審團全方位見證了爭議雙方舉證的過程,但“大眾陪審團”只能將媒體和謠言的傳播視為“審判過程”,因此很容易被輿論誘導(主要體現在傳播中對事實的剪裁或偏好)使P小於50%。更何況陪審團是根據法官指示的證據規則來認定事實的,而“大眾陪審團”卻沒有這樣的規則,所以每個人都相當於壹個“立委”,按照自己頭腦中的規則來認定事實,而不管自己頭腦中的規則是不是自己的感覺,“立委”自己“審判”案件,這是值得批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