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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8條* *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第壹千零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毀損、偽造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披露肖像權人的肖像。第壹千零二十條合理使用肖像權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壹)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的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發表的肖像;(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宣傳肖像持有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的其他行為。第壹千零二十壹條肖像使用許可合同的解釋規則當事人對肖像使用許可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所有人的解釋。第1022條當事人對肖像許可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壹方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當事人對肖像許可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所有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原因除外。第1023條名稱及聲音保護之許可,參照適用之。名稱等的許可。應參照肖像權許可的相關規定執行。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保護適用的相關規定。公眾人物是人,是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具有完整的民事主體資格,因此也具有普通公民肖像權的特征:第壹,肖像權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權的性質是人格權,維護以形象為識別自然人方式的個人利益。所以肖像權的基本利益是人格權,是精神利益,不是財產利益。第二,肖像權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與其他具體人格權不同,肖像權是壹種具有壹定財產利益的人格權,這種財產利益是由肖像的審美價值而產生的。如果把具有審美價值的肖像運用到市場經濟中,肖像的審美價值就會轉化為財產利益,創造財產價值。雖然肖像的這種經濟利益與其人格利益相比並不占優勢,但也應該受到保護。第三,肖像權是自然人專有的民事權利。這種排他性首先體現在形象復制的排他性上,即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復制自己的形象;其次,體現在肖像的專屬使用上。肖像使用權是權利人的權利。肖像使用權部分轉讓是權利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未經權利人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屬於侵權行為。第四,肖像權的主體只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形象的人格標誌,反映了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屬性,所以只能是自然人獨有的,也必須是特定自然人獨有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害。司法實踐中,未經他人同意,以非盈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990條將人格權定義為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第壹百零八條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第壹千零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毀損、偽造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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