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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現象:2015國考申論熱門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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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藍山縣交通局的視頻顯示,7月12日下午,60歲的司機陳作雄從大門進去三次,出來兩次,最後壹次後就再也沒出來過。兩天後,清潔工在交通局運管所三樓的辦公室裏,發現他的屍體掛在電風扇的掛鉤上。經警方調查,陳系自殺身亡。16證人簽名作證陳佐雄在東門橋頭騎兩輪摩托車,被便裝執法人員“釣魚執法”抓獲。當天下午,陳佐雄寫了兩份“申訴書”,壹份在家裏,壹份隨身帶著,然後走進交通局運管所。死者遭遇執法人員“釣魚執法”。

近年來,“釣魚執法”事件頻發,將執法部門的“執法手段”推上了媒體的風口浪尖,“釣魚執法”引起的社會反響往往超出壹般人的想象。這樣的“執法方式”看似獲得了壹些“證據”,但這些“證據”確實模糊了守法與違法的界限,更難以讓公眾信服中國公教的版權。

所謂“釣魚執法”,是指當事人沒有違法的故意,被執法人員引誘從事違法活動。“釣魚執法”違背了法律的威嚴和社會的公平正義。釣魚執法的背後,往往是利益沖突。

標準表達式

[事件分析]

“黑摩的”擾亂公共交通市場秩序,應該嚴厲打擊,嚴懲。但整治工作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依法文明,這是不可逾越的“底線”。眾所周知,“釣魚執法”是指執法者隱藏身份,故意引誘不法商販從事違法活動,然後將其抓獲的執法方式。這種執法不僅違背政治道德,而且對社會輿論影響惡劣。

縱觀釣魚執法背後的根源,只有三種情況。壹是因為懶政,釣魚執法更有效率;二是法律意識淡薄,釣魚執法不違法;三是有罰款任務考核,任務只能在釣魚執法中完成。但無論如何,都是不合理的。更何況釣魚執法的危害不在於它懲罰了壹些無辜的人,而在於它會讓法律失去權威性和公信力。

作為執法部門,應該秉公執法,用法律手段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利用所謂的“釣魚執法”,不僅踐踏了文明執法的底線,加劇了社會信任危機,也嚴重違背了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這種拿公權力侵犯私權力的行為,讓執法效果失去了正當性。久而久之,會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傷害老百姓的心。

[措施]

第壹,作為交通局的運管部門,要控制非法客運現象,可以加大巡查力度,使用監控等電子設備,或者發揮群眾監督的有效作用。即使不能全方位制止非法客運,也可以加強警示教育的作用。

二是執法部門工作人員需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進壹步提高綜合素質。如果執法指導思想不正確,就容易導致利益驅動,為錢辦事,本末倒置,扭曲執法理念,從而損害群眾利益、行政機關形象和公共精神。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人員的培訓,只有全面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工作水平和執法效果,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釣魚執法”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三,權利救濟要跟上。行政誘惑偵查的救濟渠道應當多元化,除事後司法救濟外,還應當引入上訴、聽證、異議制度等事前救濟措施。對於“釣魚執法”或涉嫌“釣魚執法”的行為,當事人應該得到更多的權利救濟,擁有必要的話語權,讓每壹個執法行為都經得起公平正義的考量。

第四,杜絕“釣魚執法”亂象,以法治說話,需要制度重構,文明執法必須劃出“紅線”。不僅要改變執法部門“以罰代管”、“以暴制暴”的習慣,更要用市場的辦法解決“黑摩的”肆虐的怪現象。

第五,加大教育宣傳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識。讓廣大人民群眾真正做到遵紀守法,依法辦事,絕不能再出現無照上路、無照經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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