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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2015第二次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設施完好和交通暢通,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臨時占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及其綠化帶、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和內街(統稱道路)。第三條本辦法由市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區市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道路管理工作。

公安、規劃、工商、環衛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配合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第四條單位和個人臨時占用道路,必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方可占用。

臨時占用區管道路,須經區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臨時占用市政道路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因搶修市政、供水、供電、燃氣、電信、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可以先行進行,但同時應當辦理審批手續。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作為經營場所。

確需臨時占用或者封閉道路設置燈飾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動的,必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門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六條禁止占用下列道路:

(壹)市區內的主次幹道;

(二)公共* * *(電)汽車站(亭)30米範圍內;

(三)醫院、學校門前50米範圍內;

(四)10米範圍內的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

(5)行人天橋和地下通道。

市政、供水、供電、燃氣、電信、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養護和維修工程,經批準後,可以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七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占用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第八條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期限不得超過半年,占用期滿後需要繼續占用道路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九條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變更或者註銷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並按時清場。

變更或者註銷《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退還未到期部分的城市道路占用費。第十條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規定在現場懸掛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二)按批準的時間、地點、面積和用途進行;

(三)施工期間或者堆放物品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並保持道路暢通;

(四)不得修建有固定地基的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構)築物;

(五)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和交通標誌;

(六)不得損壞、騎跨、占用各類地下管線井、井蓋和消防設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騎跨、占用城市綠地和損壞綠化設施及花草、樹木。第十壹條臨時占用道路期滿,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在7日內清理占用場地,並經市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恢復通行。損壞的道路設施,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賠償和修復。第十二條占用道路標誌、桿、亭、站的,應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設置。

屬於交通安全標誌、宣傳社會福利和社會公德的標誌、設置電線桿、公用電話亭、治安亭、公交(電)站、環衛設施等的標誌。,可免繳城市道路占用費;但經廣告管理部門批準附著商業廣告的,廣告主應當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第十三條經批準設置的標誌、桿、亭、站毗鄰供水、供電、燃氣、電信等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留出安全距離;其中包括標誌、電線桿、燈箱等。設置在非機動車道上,與道路的距離不應小於4.5米;設置在人行道上的,不得橫向設置,妨礙行人行走和消防設施的使用。第十四條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每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十五條《臨時占用道路審批表》、《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作和管理。第十六條本辦法發布前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報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領取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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