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法的有關規定,我們的內容如下:
1.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2.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3.按照壹般意義上的分包,建築工程總承包方根據總承包合同對施工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按照分包的常識,禁止總承包商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5.根據《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6.根據《建築法》第五十五條通常意義上的分包,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7.根據《建築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其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8.根據工程分包的常識,承包人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對所分包的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壹般意義上的分包,對建築工程分包的要求如下:
根據《建築法》第29條的規定,在通常意義上的工程分包中,合法分包應滿足四個條件:
1,部分承包工程可以分包,但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分包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3、除總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批準;
4杜娜紅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凡違反上述條件之壹者,應列為非法分包。也就是說,壹般建設工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屬於違法分包。
在工程分包的常識中,工程分包與轉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在工程分包知識的分包中,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分包中,分包人和分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在通常意義上的分包,只要不是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進行分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等違法分包,經發包人同意,法律允許,法律禁止分包。
(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建築法》第二十四條)。
換句話說,工程分包和轉包的區別在於,分包在壹定條件下是非法的,也是合法的,兩者的定義不同。
以上是建設工程分包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工程建設中的分包需要了解壹些分包常識,遵守法律法規,進行合法分包,避免被認為是非法分包;同時,工程分包和工程轉包也是有區別的。轉包是違法的,滿足壹定條件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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