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把普及普通話和推廣規範漢字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保障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所需的人員,並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管理、監督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和使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計劃;
(三)開展推廣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宣傳活動;
(四)協調、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
(五)組織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評估和檢查;
(六)受理公民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舉報和投訴,並轉交、督促有關部門處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具體負責管理、監督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使用的日常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同級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協調和指導下,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管理和監督職責:
(壹)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用字的管理和監督;
(二)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文化、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廣播電影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以及中文出版物、中文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的管理和監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廣告的管理和監督;
(四)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地方標準、企業標準、計量單位等用字的管理和監督;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公共場所用字的管理和監督;
(六)民政主管部門負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名稱的管理和監督;
(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應用的教育培訓;
(九)其他行政和行業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用字的管理和監督。第六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意識。
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本省推廣普通話和推廣規範漢字宣傳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宣傳活動。第七條鼓勵公民和新聞媒體對社會規範用字進行監督,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推廣普通話和使用規範用字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人員作為社會監督員,對社會規範用字進行監督。第八條國家機關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國家工作人員在會議上、公開場合講話、公務交往和機關內部工作用語中,應當使用普通話。
國家機關公文和會議材料應當使用規範漢字,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匯和語法規範的語言文字;除技術術語和縮略語確需使用外文外,漢字的標題或者書寫中不得用外文代替能用漢字表示的詞語。第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基本教學語言。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科書、教學輔導用書、試卷、黑板報、板書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學生正確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能力納入學生培養目標和學校日常工作管理,並將其作為教育教學和學生技能培養的基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