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管轄海域的環境汙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條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嚴格控制工業、生活和農業面源汙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將水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加大水汙染防治投入,保障水汙染防治需要。
水環境保護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第五條省、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漁業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船舶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飲用水安全、農業和農村水汙染防治、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工作,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水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檢舉汙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對防治水汙染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標準第七條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稟賦和環境容量,編制浙江省水功能區和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以下簡稱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經批準的功能區劃分方案是制定水汙染防治規劃的基本依據。第八條水汙染防治應當按照流域或者區域統壹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和其他跨省的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的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的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國務院備案。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汙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水體和出境水體的水質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跨行政區域河流的水質監測和保護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依法制定的水汙染防治規劃是水汙染防治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流域、區域水汙染防治規劃,安排產業布局,調整經濟結構,規範開發建設,協調推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水環境保護。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第三章飲用水水源保護第十三條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劃定壹定區域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以及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