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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海南省政府采購當事人和評標專家行為規範(試行)》的通知

(蔡2012245)

各市、縣(洋浦)財政局,省直各單位,省政府采購中心及派出機構:

為加強我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規範政府采購行為,促進政府采購當事人正確履行職責和義務,建立健全防範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政府采購管理實際,制定《海南省政府采購當事人和評標專家行為規範(試行)》。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2年3月13日

海南省政府采購當事人和專家行為規範(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規範政府采購行為,促進政府采購當事人正確履行職責和義務,建立健全政府采購活動違法行為防範體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政府采購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政府采購當事人和評審專家應當誠實守信,自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海南省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促進我省政府采購工作。

第四條政府采購當事人和評標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依法接受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采購當事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標專家的不良記錄數據庫,根據情節輕重,選擇公開曝光或者移送主管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章采購人員行為規範

第六條采購人應當加強本部門政府采購管理,建立本部門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明確內部政府采購職能機構,實行采購組織、合同評審、項目驗收相互分離、相互監督的制度。

第七條采購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按時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及時、全面、準確地報送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和其他政府采購信息。

第八條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采購種類、采購方式和法定程序組織采購,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規避政府采購法定程序。

第九條采購人應當采購公開招標限額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第十條低於公開招標金額標準、屬於政府采購目錄中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且高於采購限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依法選擇采購方式,並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壹條采購人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通用型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屬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進行。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壹般政府采購項目以省財政部門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為準。

第十二條采購人辦理委托采購時,應當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詳細的采購需求,配合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和采購項目的澄清、修改文件,並按照規定時間及時確認采購文件。

第十三條采購人不得在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交的采購文件或者采購要求中包含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商務和技術條款;不得包含單壹品牌的規格、技術標準等違反公平競爭的規定(單壹來源采購除外),不得以不合理的註冊資本、銷售業績、資質等歧視或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十四條組織咨詢專家組,按照法定程序對采購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進行論證。采購人應當接受咨詢專家組對采購文件的審核意見,不得隨意改變專家組的審核意見或者擅自修改已批準的采購文件。

第十五條采購人應當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確保評標過程公正、合法、安全、保密;發現違紀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在評標過程中,采購人代表不得發表影響評標委員會公正評標的傾向性、歧視性言論。如果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要主動回避。

第十七條采購人必須按照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成交的供應商,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書面確認函。

第十八條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對供應商的詢問做出說明,並對供應商的詢問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九條在招標過程中,采購人不得與投標人和其他供應商就采購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條款進行談判或協商。

第二十條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公布的采購代理機構中選擇。

為降低采購成本,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率,采購人在壹次性采購同類產品時,不得同時選擇兩家及以上代理機構。

第二十壹條政府采購活動壹經開始,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采購人不得隨意中止或終止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二條采購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布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依法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下列信息:

(a)已獲得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評審過程和未公布的評審結果;

(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事項。

第二十四條采購人不得在采購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的賄賂,不得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得與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根據中標(成交)的內容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不得無故拒絕與中標人(成交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不得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違背中標(成交)實質的協議或補充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政府采購合同,不得以運雜費等名義向中標人(交易人)收取中標人(交易人)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如果是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采購合同副本送采購代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有效的政府采購合同及時辦理項目驗收和資金支付,不得在辦理項目驗收和資金支付中設置障礙,謀取不正當利益。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參與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簽署驗收文件,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海南省的有關規定保存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不得偽造、塗改、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為十五年。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應當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采購人應當對本部門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采購人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或者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章供應商行為準則

第三十壹條供應商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基金;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應當符合聯合體供應商的相應資質,並提交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的聯合協議。

第三十二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應當遵守誠信原則,不得弄虛作假騙取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不得以任何方式詆毀或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中標或成交。

第三十三條供應商不得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小組成員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供應商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供應商不得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行賄,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

第三十五條供應商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要求的澄清和修改文件,以及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的其他需要供應商確認的事項進行書面確認。

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過程中,供應商不得與采購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條款進行談判。

第三十七條供應商沒有法定依據不得拒絕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政府采購合同。

第三十八條供應商中標後,不得將采購項目非法轉讓或者分包給其他供應商;經采購人同意並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供應商可以依法通過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條供應商應當嚴格履行職責,為采購人提供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商品、工程和服務,不得銷售假冒、偽劣、走私等違法物品;不得擅自變更采購合同的相關承諾和實質性條款或者解除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積極配合采購項目的驗收。

第四十條供應商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查詢或者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時,應當使用真實姓名並按照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提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查詢和投訴,妨礙政府采購活動的正常進行。投訴的供應商有理由認為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公開投訴人信息會損害投訴人相關利益的,可以要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予以保密,但必須在投訴書中註明。

第四十壹條供應商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

第四十二條在信息系統建設中,供應商參與整體采購項目或其子項目前期工作提供設計、編制規範、管理等服務的,或者參與整體采購項目的法人及附屬機構(單位)提供上述服務的,不得參與整體采購項目及其所有子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四章采購代理機構行為規範

第四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制度建立健全采購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規範並公開政府采購的工作流程和執行程序,根據采購活動的工作流程合理設置崗位和機構,實現采購活動各環節的順暢銜接、相互監督和制約。

第四十四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接受采購人的委托,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確定的采購方式和法定程序組織實施。不得向采購方行賄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尋求代理業務。

第四十五條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素質和技能,並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條件。

采購機構應加強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定期評估員工的專業水平、工作表現和職業道德。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繼續任職。

第四十六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以優質服務為基礎,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采購業務代理費、采購文件制作費等費用,其收費信息應當在采購公告或者采購文件以及代理采購協議中明確載明。不得以返還代理費或向采購人報銷相關費用為名違規收取費用。

第四十七條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挪用或者擅自處分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保險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形式、金額、返還時間和逾期返還責任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對其返還設置障礙。

第四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依法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下列信息:

(a)已獲得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評審過程和未公布的評審結果;

(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事項。

第四十九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科學合理地編制采購文件,采購文件不得含有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不合理的商務、技術條款和條件。采購人有義務糾正和修正不合理的采購需求和不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擅自修改采購文件。

第五十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采購信息,並按照發布采購信息的時間和地點接受供應商登記。

第五十壹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采購項目的澄清和修改文件發送給所有已獲得采購文件的供應商。

第五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采購活動,依法設立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確保評審過程公平、安全、保密,發現違規違紀行為,有義務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評標專家串通,采取任何方式進行幕後操作,確定中標、成交的供應商;不得發表傾向性、歧視性言論影響評標專家的公正評標,不得為迎合采購人的喜好或其他原因幹擾或參與評標。

第五十四條在評標過程中,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如實記錄評標委員會的評標意見及其他重要變更和統壹事項,不得在評標記錄中篡改評標委員會的評標意見和評標報告;有義務對評標專家的評標記錄的合規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不合規或不合理的評標要求評標專家作出書面說明。

第五十五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堅持采購效率高、采購質量好、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和服務優的原則。

第五十六條采購評審程序完成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向中標和成交的供應商發出中標和成交通知書,向未中標和成交的供應商發出中標和成交通知書;采購人被授權簽訂采購合同的,應當及時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簽訂合同,並見證采購人簽訂的所有采購合同。

第五十七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如實說明供應商的詢價情況,並對供應商的詢價給予書面答復。

第五十八條未經按規定程序批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擅自改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采購方式。

第五十九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海南省的有關規定,將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歸檔保存,並保證歸檔材料的客觀、真實、完整,不得偽造、塗改、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為十五年。

第六十條采購代理機構有義務及時、全面、準確地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信息。

第六十壹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六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準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財政部門依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評估專家行為規範

第六十三條評標專家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八條和《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自覺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評標專家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獨立身份參與政府采購的評標,維護采購單位、供應商等的合法權益。,不得對任何供應商有偏見或歧視,不得私下與其他評委達成共識以影響和幹擾評審結果。

第六十五條評審專家應當按時參加采購項目的評審會議,在評審過程中不得缺席、遲到或者擅離職守。

第六十六條評標專家應當嚴格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評標方法和評分標準開展評標活動,正確行使評標權利,及時向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提供真實、可靠的評標意見,並對自己的評標意見負責。

第六十七條評標專家應當認真、及時回答采購當事人在政府采購評標工作中提出的問題或疑問;應積極配合采購代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對質疑和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不得拒絕回答對質疑和投訴事項的審查。

第六十八條評標專家應當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標紀律,不得向外界透露評標信息,包括對相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和成交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九條評審專家不得違反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私下接觸或者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其他損害政府采購形象的活動。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條政府采購當事人和評審專家違反本準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十壹條本準則由海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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