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印發給妳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計劃生育管理規定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65年4月24日438+02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家衛生計生委、教育部、公安部關於高等學校學生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做好我校學生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和《北京市高等學校學生計劃生育實施意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
第二條學校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學校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根據學校學生的實際情況,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咨詢和指導,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學校學生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學校和二級單位黨政領導是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第壹責任人。要加強對學校學生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將學生婚育管理納入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
第四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集中精力完成學業,慎重考慮婚育問題,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二章管理和服務機構
第五條學校成立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學校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學校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計劃生育辦公室協調校醫院、學生處、團委、研究生院、教務處、保衛處、財經處、各學院等有關單位和部門,* * *做好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校醫院做好計劃生育技術咨詢、指導和服務工作,並結合學校情況制定和修改相關管理文件。
(壹)承擔計劃生育知識相關公共選修課的教學任務,做好計劃生育政策、避孕、生殖和性健康的宣傳普及工作。
(二)制定和實施已婚學生的計劃生育管理,按北京市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報銷已婚學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醫療費用。
(三)建立母嬰健康檔案,承擔嬰兒預防接種和健康檢查,為懷孕學生出具妊娠證明。
第八條學生處應當配合計生辦做好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並結合學校情況制定和修訂相關管理文件。
(壹)承擔檔案在學校保存滿三年的學生和“村官”的計劃生育相關工作,維護女孩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在校學生婚育情況登記制度,及時審核學院和計生辦報送的婚育材料並存入本人人事檔案。
(三)按照有關規定,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在校期間違法生育的學生。
第九條教務處、研究生院、團委應協助計生辦利用好各種媒體對學生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並結合學校情況制定和修訂相關管理文件。開設計劃生育知識相關公共選修課,為懷孕學生辦理休學、復學、保留學籍等手續。
第十條保衛處負責辦理集體戶口學生婚育狀況變更登記和戶籍卡管理,為學生管理部門和計生部門提供戶籍相關信息。
第十壹條財經部門負責將已婚學生計劃生育服務免費基本項目經費和在校學生計劃生育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在校學生人數和計劃生育工作量適當增加投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高校負責建立已婚學生婚育狀況管理制度,負責對本單位學生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服務;負責學生婚育狀況的備案、審核和變更;負責學生婚育狀況證明的辦理;負責協助教務處和研究生院處理學生因生育休學、復學、保留學籍等相關事宜。
第三章婚育狀況登記程序
第十三條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督促學生管理部門建立在校學生婚育情況登記制度。
(壹)符合法定結婚年齡,需要辦理結婚登記或婚姻變更登記的學生,按國家《婚姻登記條例》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2)新生入學時,必須到所在學院學生事務處進行婚育情況登記,如實填寫《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婚育情況登記表》。
(3)學生在校期間婚育狀況發生變化(結婚、離婚、喪偶、再婚)的,本人需持結婚證、離婚證、配偶死亡證明等材料到學院學生處、保衛處戶籍科辦理婚育狀況變更登記。
(四)已婚學生在校期間要求生育的,應當到所在學院政教處和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5)學生畢業前三個月,各學院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婚育情況登記表》及名單提供給計生辦審核;畢業前兩個月,計生辦將所有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婚育狀況登記表和生育服務證等相關材料提供給學生處,學生處將所有材料統壹存入其個人檔案(夫妻雙方同時為學生)。
(6)學生在校期間要求出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婚育狀況證明》的,學院協助計生辦辦理相關手續;學生畢業後需出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婚育狀況證明》,須持加蓋現存檔單位公章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婚育狀況登記表》復印件,到學校計生辦辦理相關手續;計生辦和學生管理部門不負責為未按要求建檔的學生出具相關證明。
第四章在校學生生育檢查的原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稱生育,是指“夫妻雙方生育的第壹個子女”。在校學生懷孕前應向學院政教處和計生辦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經學校同意,及時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十五條為保證母嬰健康,維護學校正常的科研、教學秩序,建議已婚女生在孕期、產期辦理休學手續。對於合法生育的已婚學生,學校不得以其生育為由予以退學。
第十六條懷孕新生應暫緩入學,本人需及時辦理保留入學資格壹年的手續,辦理手續時必須出具本人家鄉或原單位的婚育證明。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學校不負責出具婚育證明。
第五章辦理《生育服務證》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條學生辦理《生育證》的程序。
(壹)夫妻雙方均為在校學生,戶口為大中專院校集體戶口的,在女方集體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
(2)夫妻壹方為高校集體戶口,另壹方為常住戶口(或高校非集體戶口)的,在常住戶口(或高校非集體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
(3)夫妻雙方均為本市非高校集體戶口學生。按照本市常住戶口和《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
(四)夫妻壹方是現役軍人,另壹方是院校集體戶口的,在女方部隊居住地或女方院校集體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十八條在校學生要求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1)夫妻雙方均為高校集體戶口學生。學校同意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由女方在所在學院政教處如實填寫學生《生育服務證》申請表,經所在學院審核並加蓋公章後,到計生辦辦理相關手續。
(二)辦理《生育服務證》時,應向計劃生育辦公室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我院審核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婚育狀況登記表,我院及配偶單位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婚後所有用人單位或原畢業學校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2.夫妻雙方婚育狀況變更後的《身份證》、《結婚證》、《戶籍卡》原件。
3.學生原戶籍在外省市的,還應提供夫妻雙方原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或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三)為大中專院校集體戶學生辦理《生育服務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第三頁“計生委意見”中註明此證不作為戶籍證明,不予蓋章。
(四)已婚夫婦應當妥善保管《生育服務證》和子女的相關證明材料,用於子女的戶籍登記或者遷移。
(5)根據政策規定,符合生育條件但未在我校辦理生育服務證的學生,需出具婚育狀況證明,且須向計生辦提供以下材料,方可出具相關證明。
1.《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婚育狀況登記表》、《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婚育狀況證明》和婚後所有用人單位或原畢業學校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均為壹式兩份。
2.夫妻雙方婚育狀況變更後的《身份證》、《結婚證》、《戶籍卡》原件。
(六)已辦理《生育證》的學生,應及時向計劃生育辦公室申報《生育證》編號,完善相關檔案。
第六章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程序
第十九條雙方均為高校集體戶口或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學生,在校期間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校學生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二十條壹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壹方為集體戶口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的夫妻,可以在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二十壹條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需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原件供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
第七章新生兒戶籍申報的相關程序
第二十二條已婚學生子女申報戶口的具體程序,按照《北京市高等學校學生計劃生育工作實施意見》(京計生發〔2008〕1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違法生育的,按其戶口所在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處理,學校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黨員違規生育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處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對有關部門的學生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考核,對積極配合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適用於具有我校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後和檔案在學校保存滿三年的“村官”,畢業後戶口和檔案在學校保存滿兩年以上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