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聽”其實就是通過觀察被訊問人的感官反應來確定陳述的真實性。雖然接近主觀,但與夏商時期的“神判”相比,顯然已經邁進了壹大步,說明司法心理分析的問題在西周時期就已經被註意到,並應用於司法實踐。周代以後,司法實踐基本遵循“五審”制度。
2.“庭法”是秦朝的壹種法律形式,法庭就是壹例。廣雅釋義:“汀,。”王念孫《讀書雜誌》4-12《行事》:“行事之人,言出必行,舊例成法。漢朝的人寫“做事”和“做事”都是壹個意思。”秦簡牘《法律問答》:“辭者辭庭”。朝廷原本可能指朝廷或中央最高司法機關“廷尉”。郡長,也就是後來的朝廷。如秦簡中“今郡守不為朝廷,而為之也。”後漢書《郭泰傳》引《風俗通》雲“廷,鄭也。縣法院,縣法院,法院都取平均廉政。”司法機構的先例是壹個既定的例子。《法律問答》多次提到“出庭代理”。由此可見,《庭法》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成為壹個可以在原有法律之外援引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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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訴訟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壹。“當庭代理”就是把壹個案子做成壹個例子。在秦朝,司法判例除了作為法律之外,還作為司法實踐中的審判依據。
3.中國封建刑法規定的特權制度,八種人犯罪必須由皇帝決定或依法減輕。
“八議”起源於西周八朝,在曹魏新法中首次被納入法律。
其具體內容有:議親屬,即皇帝的親屬;議舊,即皇帝之舊;易賢,即德行出眾的人;討論能力,也就是壹個很有才華的人;論功行賞,即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的人;論貴,即有三個或三個以上頭銜的官員和壹個頭銜的人;刻意,就是對政務特別勤快的人;議之客,即前君主的後代被尊為國賓;
按照唐律,上述八種人犯死罪時,司法機關不能直接審判。他們要先向皇帝報告,說明所犯的罪行和要討論的種類,然後請大臣們討論處罰方案,再提交皇帝決定和批準。如果罪名在“流動”罪以下,就不用再討論了,按通常的處理減輕。但如果犯了十惡不赦的罪,享受八種意見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變了處決方式,有的還在流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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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八項意見”,是指以下八種人依法犯罪,壹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報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和具體情況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制度。這八種人分別是:議親,指皇親國戚,國家利益;議論往事指的是皇帝的往事;論賢人指的是按封建標準來看德高望重的人;討論能力是指壹個人有突出的執政能力;論功是指對封建國家有重大貢獻的人;論貴,指上層貴族官僚;勤奮是指努力工作,為國家做出巨大貢獻的人;討論的嘉賓指的是前朝的貴族及其後代。(至親是智者,勤客是有價值的作品)
“八項意見”制度起源於西周的“八先鋒”,是“刑不上大夫”的禮制原則以及後來刑罰適用的具體體現。魏明帝制定“新法”時,首次將“八項意見”正式寫入法典,使封建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得到公開、明確、嚴格的保護。從此時到明清,“八辯”成為後世法典中的壹項重要制度,壹千六百多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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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議:又稱“八勸”,在古代是包庇統治階級成員的罪名。規定了對親屬(皇親國戚)、能力(天賦大)、功績(對國家貢獻大)等八類人給予特別考慮,減免刑罰特權。
自從《唐律》確立了議親、議往事、議才、議能、議功、議勤、議客的“八議”制度以來,它壹直是討論八議的人逃避和減輕皇族、功勛、貴族官僚等封建法律制裁的護身符,直到《大清律例》。但隨著專制統治的加強,到了明清時期,尤其是清朝,“八項意見”法的適用範圍也在縮小,甚至不用了,形同虛設。
在中國古代權力鬥爭的演變過程中,始終存在著皇權與相對權力(代表百官)的鬥爭,最後皇權取得了絕對的勝利。1383年,朱元璋殺了胡,革職為丞相。中央職能部門的六部,即官、戶、禮、兵、刑、工,直接向皇帝負責,指揮壹切權力,獨斷專行。從明朝開始,君臣關系就遠不是兩權可以互相牽制的關系。百姓和大臣完全成了皇權的奴隸。無論妳的爵位有多高,軍事才能有多出名,皇帝壹時的怒火都可以把妳當場打死,人和大臣的尊嚴都被剝奪了。“八意見”的方法失去了本來的色彩,壹切都是皇帝“臨時賜恩”。維護貴族官僚特權的“八項意見”的方法,已經不足以訓練了。
清朝完全繼承並進壹步發展了明朝的專制政權。雖然《大清律例》中明確記載了“八項意見”的法律,但很難找到任何“八項意見”的案例。這大概與努爾哈赤以來清朝最高統治者的法律思想有關。滿洲崛起於奴隸制和軍事民主時期,開始了習慣法向成文法過渡的歷史階段。第壹代君主努爾哈赤在統壹女真和對明、蒙發動戰爭的實踐中,認識到必須用法律約束軍隊,統壹內政,執行政令,統壹行動。努爾哈赤從明朝日益衰落的國力中得出這樣的結論:明朝之所以每況愈下,在於“法不公嚴”。因此,後金政權建立前後,努爾哈赤不僅重視法制建設,而且在實踐中強調公正執法,特別是要求達官貴人守法。他明確表示:“違道作亂,必受法律制裁。連掌管治理國人的貝勒也依法懲處。”在這壹點上,努爾哈赤信守諾言,即使他的兄弟、子侄觸犯了法律,也要受到懲罰。比如殺了密謀篡位的女婿蒙布魯,處死了與人合謀的長子楚英,懲罰了向小貝勒勒索錢財的五大臣之壹的養子達爾汗。1629年繼位可汗的皇太極,沿襲了其父努爾哈赤公正執法的遺風,強調“國家立法,不留壹家珍貴”。在制定成文法律的過程中,雖然模仿漢族傳統的封建法典制定了六條“十惡”,但在皇太極生命的最後並沒有“八條建議”的法律來保護和縱容權貴的違法和魯莽行為。
4.大清慶新刑法原名《大清刑律》,清政府於6月5438+0911 65438+10月25日頒布,原定實施五年,但因清朝滅亡而未實施。它是清末法制改革中制定的最重要的新法典之壹,具有以下特點:
(1)大清新刑法是現代意義上的新法典。在編纂體例上,該法典采用了現代西方刑法典的模式,分為總則和分則兩部分。在內容上,不再包括民法、訴訟法等方面,突破了傳統法典與法律的結合,是壹部純粹的刑法典。(2分)
(2)新刑法摒棄了傳統的封建五刑制,采用新的刑罰體系,將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罰金、拘役、有期徒刑和死刑,從刑包括剝奪公權和沒收財產(2分)。
(3)新刑法在壹定程度上拋棄了傳統的刑法思想和原則,采用了西方現代刑法思想、原則和術語。比如采取罪刑法定,刪除附加刑制度,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代替封建等級特權,刪除八辯十惡,引入緩刑、假釋、正當防衛等制度和條款。(2分)
(4)《大清新刑法暫行章程》中有許多傳統的刑法規則。新刑法修訂過程中,儒家多次詰問,導致禮法之爭。新刑法是兩派妥協的產物。所以在刑法中,保留了很多封建的東西。比如新刑法正文之後,增加了五條宗法倫理色彩濃厚的臨時約法條款,其中保留了親屬犯罪等壹些封建條款。(2分)
。《臨時約法》五條是在勞乃宣等保守官僚的強烈要求下增加的,主要是保留了舊法的壹些內容,如舊法仍被用於犯所謂十惡不赦的罪行,以正義的名義犯罪,對壹些被判死刑的人斬首,自衛原則不適用於長者等。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