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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與宗教的關系

人類自古以來就有很多宗教,有的信仰很多宗教,有的信仰很少,有的很強大,有的已經消亡,有的對人類社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有的起到了消極甚至是破壞性的作用。

在今天的文明社會中,每壹種宗教都必須至少滿足以下要求,才能被認為對社會和信徒有益無害:

a)它必須能夠使信徒過上更好的生活。信徒信仰宗教,加入宗教組織,參加宗教活動,是為了更好地生活,包括學習知識、智慧,獲得精神慰藉。要求信徒和信眾付很多錢卻不能給他們提供或只給他們提供很少的幫助或服務,或給他們欺騙性的、虛幻的幫助,甚至鼓勵他們自殘甚至自殺,這是不好的,更是違背人性的;

b)必須能夠為社會創造價值。包括允許基督徒入世,從事勞動創造物質價值或知識、精神價值,或弘揚優秀,而不是鼓勵基督徒逃避世界,不參加勞動,不創造物質價值,不扮演其他社會角色。歷史上發生過壹起滅佛案,是因為他們看到很多人被佛教吸引,需要社會支持而不是創造勞動成果,而且宗教建築和活動也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影響了經濟發展。這應該作為壹個教訓,以避免再次發生;

c)必須遵守法律,不能從事非法活動。法律是社會的最高準則,任何宗教規定都不能超越或淩駕於法律之上。宗教傳播的內容必須備案和監督,違反法律的內容必須嚴懲,教義中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內容必須全部刪除,特別是宣揚暴力、害人和不健康的內容,甚至鼓勵信徒做違反人道主義法律的事情,鼓勵信徒傷害和殺害異教徒。發現傳播非法言論的宗教場所,要立即查封、關閉,收繳非法資料,嚴懲傳播非法言論者,對宣傳毒害者也要進行再教育。不能以宗教為由幹擾正常執法,也不能以宗教條文代替法律懲罰信徒,對壹切私刑都要嚴格禁止和嚴厲打擊;

d)所有宗教都不應是排外的,只允許自己單獨存在,不應限制、排斥、剝削、攻擊或傷害異教徒和不信仰自己宗教的人,不應幹涉不信仰自己宗教的人,要求他們遵守自己的宗教規則和習俗;

e)允許他人對本宗教進行評論、辯論和批評,也允許他人有不尊重本宗教的言行,因為這是他們的自由,除非他們真的傷害了本宗教的合法利益,人員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處理。絕對不允許因他人的不利言論而造成的壓力、攻擊或傷害,丟棄、毀壞他人所有但與本宗教有關的物品。如果覺得自己受到了不當的批評,可以反駁,但不能幹涉和搗亂;

f)不得強迫人們信仰宗教。任何宗教要求只能是吸引人們信教,而不能強迫人們信教。所有脅迫、強迫他人信仰宗教的行為,即使沒有造成身體傷害,也必須受到嚴厲懲罰,因為他們造成了心理傷害;

g)不允許通過家庭壓力和不提供他們的日常需求向未成年人傳教和強迫他們信仰宗教。包括宗教媒體,不能要求未成年人閱讀。未成年人還不夠成熟,不能明辨是非,需要成年後才能被宣傳,被允許做出自己的選擇;

h)必須允許每個人有脫離宗教信仰其他宗教的自由。是否信仰宗教是每個人的自由。妳可以保持不信,也可以在信了宗教之後脫離宗教。脫離宗教,甚至以叛教論處,都是違法的。脫離宗教後信仰其他宗教的信徒,也應該受到尊重,不應該受到騷擾、虐待和懲罰。即使叛教傷害了教會和其他老師,也可以通過法律解決,不用私下處罰。

I)自由不能僅限於信徒。我們不能把宗教淩駕於每個人的頭上,只能勸導信徒的言行,而不能限制甚至懲罰他們。法律嚴格保護壹切言論自由,包括信徒的言論自由,我們不能幹涉信徒的婚姻和愛情以確保他們的自由,也不能控制信徒的人身和精神控制,包括通過脅迫和誤導迫使他們服從安排。

j)人神必須平等。也不要把上帝淩駕於所有人之上。不可能有淩駕於壹切之上的神。總的來說,有些人是想冒充神的名義和意誌來追求自己的利益。英國的光榮革命,就是要促進人與神的平等,把人從被“神”(即冒充神的意誌的神棍)奴役中解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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