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異議民事上訴範本(壹)上訴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XX歲,伊旗人,司機,現住伊旗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
被上訴人(壹審被告):XXXXXXXXX。
組織機構代碼: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總經理:XXXXXX,電話:XXXXXX。
現居住地:鄂爾多斯市東勝區XXXXXX。
被上訴人因原告XXX對被告XXXX撤銷合同糾紛壹案提出管轄權異議提起上訴,上訴人不服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XXXX)第(2004)號民事裁定董法民子楚。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XXXX)董法民初之諾民事裁定。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XXXX,並將本案移送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XXXX就XXX訴XXXX解除合同糾紛壹案向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認為該案應移送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人民法院管轄。2009年9月20日,東勝區人民法院作出(XXXX)董法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被上訴人XXXX對本案的異議成立,並將本案移送準格爾旗人民法院管轄。上訴人認為東勝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由東勝區人民法院管轄。原因如下:
1.這壹裁定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中最基本的原則,被上訴人應當承擔因不舉證而造成的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沒有證據或者
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不利後果。在本裁定中,被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根據裁定書給出的理由,被上訴人是:?雖然原被告簽訂的承包車輛經營合同裏有東西?如有合同糾紛,請東勝區人民法院受理?但是合同無效。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必須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之壹,而東勝區人民法院不屬於這五個。。?但被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東勝區人民法院不屬於這五個地點中的任何壹個。因此,應當存在被上訴人承擔不利後果的申請,即管轄權異議申請被駁回。
法院在裁定書中裁定,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後,法院進行舉證責任倒置,要求原告承擔,被告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法院要求原告證明被告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如果原告不能證明被告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不成立,那麽被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成立。這就好比A起訴B,訴訟請求是要求B返還其欠A的654.38+0萬元,結果法院的思路是這樣的,要求B證明自己不欠A 654.38+0萬元,A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如果B不能證明自己不欠A 654.38+0萬元,那麽法院會認定B返還A 654.38+0萬元為荒唐。事實上,如果A不能提供證據,那麽法院將駁回他的訴訟請求。而在A無法提供證據的情況下,B甚至可以什麽都不說,不用冒敗訴的風險。同樣,在被上訴人不能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的情況下,上訴人根本不應該承擔不利後果,更不應該因為他的反駁而承擔不利後果。因此,東勝區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二。協議管轄有效,東勝區法院享有管轄權(反駁)。
裁定書中提到能證明合同簽訂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東勝區,僅用李永萍壹人的證言作為證據,沒有使用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是錯誤的。裏面有壹頁孟凱公司的廣告、壹份錄音材料和幾張照片。廣告地址寫著: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銅川鎮發展路。
1號(距富寶路9公裏)。有幾張照片,其中壹些清楚地表明,該公司的總經理是白。這些照片貼在東勝區銅川鎮發展路1號孟凱公司辦公室的墻上,是孟凱公司的組織機構圖。而辦理各種事務的司機就是白本人,此人可以證明這個地點實際上是公司辦公地點的所在地。如果不是,那這個辦公室是什麽,白貼在墻上的照片是什麽,還是壹拍即改的詐騙場所?因為有錄音材料可以證明合同的簽訂地點僅為東勝區銅川鎮發展路1號,而東勝區法院並沒有對上述證據進行分析論證,甚至沒有提及上述證據的存在,只是提到了李永萍的證言,明顯遺漏了證據,沒有正確反映事實真相。其實事實很清楚。孟凱公司與司機簽訂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即孟凱公司為重復使用而事先單方面制定的合同。可以說,合同中的每壹個條款都是孟凱公司經過深思熟慮後寫成的,整個合同起草得非常專業。作為起草人,作為主導方,與合同無關的地方的法院會是管轄法院嗎?相反,孟凱公司應該已經預見到本合同的管轄法院約定在東勝,這對糾紛的順利解決還是公司自身更有利。也應該知道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至少知道簽訂合同的地點和辦公地點是銅川鎮。如果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請原諒,因為畢竟他沒有起草合同,他缺乏相關經驗。但是,作為壹個職業團隊,壹個大公司竟然反悔,真的很氣人。事實上,孟凱公司之所以不承認自己書寫的法院管轄權,無非是為了拖延訴訟,為訴訟的正常進行制造障礙。畢竟公司實力雄厚,經濟實力雄厚。司機買不起。過了壹段時間,司機打贏官司的信心崩潰了,被摧毀了。事實上,孟凱公司的管轄權異議在壹定程度上達到了目的,因為管轄權異議拖延了兩個月,並且在刁難上訴人的情況下,做出了沒有法律依據的裁定,導致原告撤訴。其實對於上訴人來說,如果真合同的五個地點沒有和東勝區法院對接,上訴人也不會反應這麽強烈,但實際簽約地點是銅川鎮,上訴人實在難以咽下這口氣。
據此,XXXX與準格爾旗孟凱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之間的協議有效。
三、即使按照原告是被告的原則,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人民法院對本案也無管轄權。
(反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意見》第四條對確定被告住所地的標準規定如下:法人是指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是指註冊地。《民事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只有合夥企業和不設辦事處的合夥型合營企業,才由註冊地法院管轄。我們提供的壹份錄音證據、壹份孟凱公司的廣告和幾張照片可以證明孟凱公司在東勝區設有辦事處。因此,根據原告是被告的原則,東勝區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而且本案的主體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不是合夥企業,也不是合夥聯營企業,所以即使認定由其註冊地法院管轄,主體也是沒有資格的,所以即使原告是被告,準格爾旗人民法院也沒有管轄權。對於上訴人提供的上述三份證據,東勝區人民法院未作任何分析論證,在裁定書中表述為?原告僅提供了證人李永萍的壹份證言予以證明?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本裁定認定準格爾旗孟凱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管轄權異議成立,也缺乏論據。甚至沒有提到用什麽證據來確定管轄權異議,只是在被上訴人提出的理由中有所陳述。被告住所地準格爾旗人民法院管轄?在這份裁定書中,並未明確被告提供了哪些證據證明被告的住所地在準格爾旗,但這不僅缺乏法律依據,而且沒有任何依據,確實難以說服上訴人。更何況有效協議管轄的存在,根本就排除了該條的適用。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壹審法院作出的裁定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也必然是錯誤的裁定。故上訴人依法向妳院提出上訴,希望裁定如其所願。
我在此傳達
*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日期年月
管轄權異議民事上訴範本(二)上訴人(原審被告):* * * *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 *
上訴人不服* *人民法院(20**)*民三初字第號民事裁定。**2因**爭議提出管轄權異議,現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 @ @ @區人民法院(2009)新民壹初字第號民事裁定。* * * *並將案件移送* * *區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2009年2月16日,上訴人* * * * *有限公司與* * * * *有限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壹案
人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本案應移送* * * *有限公司住所地* * * * *區人民法院(也是勞動合同履行地)。新浦人民法院於2009年* *作出(2009)民壹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並於2009年* *月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認為* * * *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裁定。依法將案件移送* * *區人民法院。原因如下:
第壹,原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應當撤銷。
原審裁定書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後,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壹般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由連雲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並作出裁定,應由@ @ @區法院審理。
上訴人認為沒有法律規定支持壹審法院@ @ @區法院的理由。而且壹審法院也沒有給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壹個模糊的說法。因此,該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應當撤銷。
二、* * *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是勞動合同履行糾紛,也應由上訴人住所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因此,本案應由上訴人住所地即連雲港市* * *區人民法院管轄,而* * *區也是勞動合同履行地。@ @ @區法院是被上訴人住所地,依法不應有管轄權。
3.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故壹審法院@ @ @區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 * *區人民法院審理。而不是駁回上訴人對管轄權的異議。
求妳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壹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肯定是錯誤的裁定。故上訴人依法向妳院提出上訴,希望裁定如其所願。
我在此傳達
* *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