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汙水收集相關的排水活動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汙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科學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城鄉統籌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汙水處理工作,並將汙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規劃,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城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提高汙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率。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汙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運行和維護的組織管理,監督汙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的汙水處理工作,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開展農村生活汙水處理工作。
河湖水長分級分段領導轄區內汙水處理工作,督促相關部門履行職責,協調解決汙水處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汙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汙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汙水處理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水務、農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鄉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鼓勵和支持汙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汙水和汙泥資源化,提高汙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汙水處理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汙水處理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汙水處理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汙水處理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義務,有權向汙水處理主管部門或者環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務等部門舉報危害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安全的行為。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汙水處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汙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務、農業等有關部門。,制定排水和汙水處理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汙水處理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城鄉規劃應當預留和控制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用地和防護間距。城鄉規劃和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理處置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排
水和汙水處理規劃要求,對汙水集中處理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組織編制排汙口設置方案、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並報有關部門審批或備案。第十壹條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選址應當科學合理,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要求,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汙口。
汙水處理主管部門根據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結合技術進步,合理確定近期規模,預測遠期規模,通過比較確定成熟可靠的工藝。
汙水處理設備、工藝和材料應符合相關國家和地方強制性標準。第十二條城市汙水收集和處理應當全覆蓋。城市新區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進度,優先建設汙水管網、汙水處理廠、站等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市區未建設汙水處理設施,或者雖已建設但汙水管網等配套設施不足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汙水收集和處理能力,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改造計劃的實施情況。第十三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汙分流。對原有雨汙合流排水設施,應當制定雨汙分流和處理改造計劃,並納入年度基礎設施建設計劃。雨汙分流改造可與舊城區改造和道路建設同步實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城市汙水管道與雨水管道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