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客觀需要
行政權涉及國家和社會的方方面面,對國家治理、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然而,作為對人民群眾影響最大的公共權力,行政權力往往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而給國家、社會和人民生活造成損失和危害。在現實生活中,行政違法現象普遍存在,不僅侵害了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造成了行政機關的威信下降。如何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問題。
在我國,雖然對行政機關行政權力的監督有很多種,如人大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等。,這些監督要麽過於形式化,要麽空洞化,要麽缺乏剛性,監督效果不盡如人意。檢察機關作為我國特殊的法律監督機關,具有憲法明確性、監督專業性和監督效果外向性的特點,能夠有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二)建設法治國家的歷史需要
法治是現代文明國家的標誌。古希臘哲學家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有兩層含義:既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本身應該是好法律。法治國家應該是制定好的法律讓人民普遍遵守,國家權力能夠有效運行,人民權利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國家。法治國家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是規範政府,即受監督和制約的政府。行政權力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實施的積極性和強制效力的特點。行政權因其公共性、手段性、自主性、壹元性、時效性和主客體不對等性而具有自我擴張的特征。
由於我國行政機關決策方式和程序機制的缺陷,行政執法中存在大量不規範、不合法的現象,甚至出現以權謀私、瀆職犯罪。這種現象的關鍵在於對過於集中的行政權力缺乏實質性的有效制約和監督。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構建規範化、法制化、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實現對行政權力的全面監督,解決目前事前監督缺位、事中監督弱化、事後監督模糊的狀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任務,提出各級政府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格、公開公正、廉潔高效、遵紀守法的法治政府。同時,還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增加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也明確了加強對包括司法監督在內的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既是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的所在,也是當前建設法治國家的歷史需要。
(三)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時代的需要
當前,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要求越來越高。由於行政機關是社會管理最重要的主體,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訴求更多地集中在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領域,行政違法或侵權行為更容易引起人民群眾的不滿。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和審判機關,通過執法辦案,參與社會管理,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檢察機關具有特殊的國家強制力,能夠有效監督政府和其他社會管理主體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壹旦出現非法經營,可以及時介入,運用法律監督的全過程,調整與社會管理不協調或影響社會管理機制實施和執行的行為,使其恢復到社會管理的法律框架內。加強行政檢察監督,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使其在規範社會行為、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四)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現實需要。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責是行使法律監督權,保證國家法律的統壹和正確實施。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是否依法行政負有天然的監督職責。憲法規定的這種監督應該是壹種系統性的監督,即監督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全過程,而不僅僅是某壹段時間。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實際操作,行政檢察監督的對象僅為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訴訟。對訴訟程序中的行政行為進行檢察監督是壹種事後監督,是糾正行政違法、救濟公民權利的手段,但這種監督由於
它的滯後往往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訴訟外行政檢察監督可以將監督時間前移,在行政違法行為實施前或實施過程中及時發現行政違法行為,督促行政機關及時糾正,減少行政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減少或避免損失。
因此,實行訴訟外行政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延伸法律觸角,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現實需要。
三。訴訟外行政檢察監督的可行性(合法性)
《憲法》的規定
在社會主義國家,根據列寧同誌的法律思想,檢察機關享有壹般監督權,對行政機構進行監督是正當的。建國初期,1949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和1954憲法均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院)行使壹般監督權;1951、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院暫行組織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組織通則、1954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將普遍監督權置於檢察機關職權之首。1979《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取消了人民檢察院的壹般監督權,但這與當時中央撥亂反正的政治環境密切相關。1982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但沒有限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範圍。從憲法這壹最高法律的效力來看,這為檢察機關監督行政執法提供了憲法依據。可以說,檢察權制衡行政權是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應有之義。
(二)人民和社會的期望
當前,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深化改革面臨著許多問題,如貧富差距擴大、社會階層分化、幹群關系失衡等等。此外,個別領導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共服務等方面存在違法行政或不作為問題。為了所謂的政績和個人利益,導致政府威信下降,民眾和社會對政府及其公職人員散布了可怕的不信任。隨著法制宣傳的不斷推進,人們逐漸認識到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地位,特別是檢察機關在反腐敗中的重要作用,開始對檢察機關有了更高的期待,即期待人民檢察院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行為的監督。目前,越來越多的人到檢察機關投訴或舉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拆遷安置、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違法行為。過去,檢察機關受法律規定不明確、人財物受制於地方政府的限制,對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監督薄弱。為了回應人民和社會的期望,檢察機關必須采取積極行動,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檢察機關應當督促糾正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時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這壹決定的目的是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
(三)檢察機關具備監督能力。
行政檢察監督效果壹直不明顯,壹方面是基於法律規定不明確,各機關認識不壹,另壹方面是檢察機關自身監督能力不足。當前,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執法的監督是以民為本的。
行政檢察部門和檢察機關的各級領導逐步轉變了“重刑輕民”的執法觀念,加強了從事行政檢察監督的幹警配備。為適應行政監察的專業性,不少檢察機關在招錄新的檢察人員時,明確要求招收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業的碩士生甚至博士生。壹些基層檢察機關派駐鄉鎮檢察室,除了加強人員配備,還能及時發現行政違法行為,在工作中行使監督職責。此外,隨著行政與司法聯系的進壹步加強,檢察機關還可以查明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和稅務機關、工商機關等的違法行為。,在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準和審查起訴過程中行使監督職責。檢察機關反貪局、反瀆局等部門對自己發現、群眾舉報的行政違法行為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確保監督的強制性和威懾力。因此,目前檢察機關的職能比較健全,能夠有效開展訴訟外的行政檢察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