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考慮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到實惠,生態得到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範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第二,總體目標。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產權明晰、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改善服務、規範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三、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1.明晰產權。在保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通過家庭承包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所有者的主體地位。對不適宜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同意,可以通過均分、均益等其他方式實現產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保留少量集體林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實行民主管理。
林地承包期為70年。合同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承包到戶或者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和承包、流轉合同規範的,予以保留;合同或流轉合同不規範的,要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應當依法調解,爭議解決後由經營主體落實。自留山應當由農民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或者隨意調整。承包方案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同意。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河湖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墾殖場等單位管理的集體林地和林木,要明晰權屬關系,依法維護管理區域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劃界和認證。明確合同關系後,要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發放全國統壹樣式的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完整規範,數據準確,圖、表、冊壹致,人、地、證壹致。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擔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發證、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糾紛仲裁、林權糾紛調解等工作。
3.放開經營權。商品林和公益林實行分類經營。根據法律規定,立地條件好、采伐管理不會對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造成危害的地區的森林和林木,劃入商品林;生態重要或者生態脆弱地區的森林和林木劃為公益林。對於商品林,農戶可以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可以自主銷售。對於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發展林下種植養殖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
4.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或者抵押,或者作為出資、合作的條件,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可以依法開發利用。
5.保障收入權。農民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民所有。征用集體所有林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樹木補償費,並為被征用林地的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政府指定的公益林已承包給農戶,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戶;未承包給農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應落實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嚴禁亂收費、亂攤派。
6.落實責任。承包集體林地,要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規定並由承包方執行,
業主對造林、保護和管理、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的責任。,納入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管理。基層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合同的規範化管理。
四。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1.完善森林采伐管理機制。制定森林經營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額管理,實行森林采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審批手續,提供便捷服務。嚴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開展撫育和更新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強度。
2.規範林地林木流轉。在合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轉讓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剩余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集體統壹經營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應當事先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示,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同意,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加快林地和林木流轉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平臺,加強流轉管理,依法規範流轉,保障公平交易,防止農民失地。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和評估體系,規範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3.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體系。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資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政府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準。建立造林、撫育、保護和管理補貼制度,對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和沼氣建設給予補貼,支持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和大徑材培育。改革育林基金管理方式,逐步降低育林基金比例,規範使用,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和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計劃,依法將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相關行業發展規劃。
特別是要加大對邊遠山區、沙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資金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財政困難的縣鄉,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4.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
增加林業信貸,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大力發展林業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用擔保方式和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提高農民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妥善處理鄉村林業債務。
5.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支持林業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培育壹批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推進林業規模化、標準化和集約化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咨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和行業自律的功能。引導和規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等中介服務健康發展。
五、加強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1.高度重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壹件大事,擺在重要位置,精心組織安排,因勢利導,確保改革紮實推進。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建立縣(市)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運作、部門做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法、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內容和具體操作程序要公開、公平、公正。在堅持改革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確保改革符合實際、取得實效。要加強對領導幹部和林改工作人員包括農村基層幹部的培訓,加強調度、統計、檢查、監督和檔案管理工作。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決不能利用改革為自己和親友謀取私利。要完善糾紛調解機制,妥善化解林權糾紛,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穩定。
2.切實加強和改善林業管理。各級林業部門要適應改革的新形勢,進壹步轉變職能,加強林業宏觀管理、公共服務、行政執法和監督。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工作指導,改進服務方式。開展林業行政綜合執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要加強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政府主導的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和毀林工作機制。建立科技推廣激勵機制,加大培訓力度,實施林業科技入戶工程。加強基層林業機構建設,將鄉鎮林業工作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3.要努力形成各方支持改革的合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積極參與改革,積極支持改革。群眾組織和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的作用,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貢獻力量。加強輿論宣傳,努力營造有利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