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召開為期兩天半的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記者從會上獲悉,備受關註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出爐。在放寬再婚生育政策的同時,生育獎勵假也有望從30天增加到80天。
放寬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細化了再婚生育的情形,增加了兜底條款。
產假
具體包括五種情況:
1.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殘疾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壹方或雙方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壹方未生育,另壹方生育壹個子女(個),再婚後,壹個子女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壹方未生育,壹方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可以生育壹個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壹方生育壹個,另壹方生育壹個或兩個子女,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5.再婚夫妻生育的第二胎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壹方或雙方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如果醫學上認為他們有生育能力,他們可以再生壹個孩子。
除規定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產假從30天延長到80天。
此外,進壹步延長合法生育獎勵假,為提高新生兒護理水平,鼓勵群眾落實生育基本國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獎勵假由30天延長至80天。
《修正案(草案)》將第三十壹條“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天的獎勵假……”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天的獎勵假……”。
廣東省現行職工產假至少128天,其中產假98天,計劃生育獎勵假30天。經腹分娩等難產次數可增加30天,即158天。如果30天的獎勵假延長到80天後,產假至少可以休178天。
取消絕育和疏通的行政審批
取消絕育、解封行政審批,只要符合再生育條件,之前已采取絕育措施的,可以自行解封。
修正案(草案)中明確,為進壹步方便公眾實施輸精管結紮術,刪除了第二十二條“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後,可以實施輸精管結紮術”的規定。已采取絕育措施的人,無論是否符合再生育條件,均可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再通手術。
同時,再生育審批機構也進行了調整。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建議,將再生育審批機構由“鄉鎮、街道衛生計生機構”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壹步規範再生育行為管理。
再婚夫妻懷孕或用今年新規。
目前公眾反應最強烈的集中在修正案頒布前對再婚夫妻和病殘兒家庭再生育問題的處理上。《修正案(草案)》規定:“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再婚以及殘疾家庭的生育政策自2016 1起施行。”
記者從廣東省人大法律委員會獲悉,為使表述更加規範,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兩款,即:“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 1 10月1日至本修正案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有患病子女的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
《修正案(草案)》將於9月29日表決,如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廣東省關於產假及產假期間工資支付的法律規定。
(1)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天的獎勵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支付工資,不影響福利和考勤獎勵。
(2)《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已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職工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壹)生育醫療費用,即女職工在懷孕和生育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費用、終止妊娠費用、分娩費用、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住院期間妊娠並發癥及並發癥的診治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輸卵管結紮或再通、人工流產、引產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職工失業配偶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職工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待遇標準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不屬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十五條職工應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休假天數計算。
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壹自然年度參保職工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各月參保職工人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沒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按照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六條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女職工享受產假:自然分娩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不滿4個月的15天;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為42天。
(2)計劃生育手術假:1天取環;放置宮內節育器,2天;輸卵管結紮,21天;輸精管結紮術,7天;輸卵管或輸精管再通術14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並計算。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休假期間,包括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享受增加獎勵的產假或者護理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
統籌地區規定增加生育津貼的項目和期限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按月發放,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直接向職工發放生育津貼。
已享受生育津貼的勞動者,視為用人單位支付了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的差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的月平均工資12。職工在節假日前依法參加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數計算。
(3)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殊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