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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廠務公開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民主制度建設,保障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廠務公開,是指企業向職工公開企業的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企業廉政建設的事項,接受職工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的廠務公開活動。第四條廠務公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實事求是、註重實效的原則,有利於改革、發展和穩定,保護商業秘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經濟貿易、監察、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衛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協助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廠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主要負責人;企業有關部門負責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企業工會負責組織職工對廠務公開實行民主監督。第七條企業應當披露以下事項:

(壹)企業發展規劃、投資、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方案;

(二)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兼並破產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其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貸款、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大宗材料采購供應、產品銷售和盈虧、合同執行情況;

(四)內部經濟責任制的落實和重要制度的制定;

(五)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六)職工的加薪、晉級、工資和獎金分配、獎勵和福利,以及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基金的繳納情況;

(七)職工招聘、技術職稱評聘、評選先進的條件、步驟、數量和結果;

(八)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使用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和計劃生育;

(九)企業民主評議領導人員、中層領導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拔任用;

(十)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規定的執行情況,工資(年薪)、獎金、兼職、補貼、住房、汽車、通訊工具、因公出國(境)費用的使用情況;

(十壹)業務招待費的使用;

(十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事項,事前不宜公開的,事後應當及時公開。第八條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是實現廠務公開的主要形式。

企業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公開壹次廠務公開。企業工會或者三分之壹以上職工代表提出的提案,屬於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公開事項的,應當列入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議程。

對需要公開的重大事項,經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工會或者三分之壹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事先公開,並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審議、通過、決定。第九條企業應當在便於職工閱讀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隨時公開應當及時公開的事項。

企業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內部信息網、廣播、電視、廠報、墻報等形式進行廠務公開。第十條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通過多種方式對企業公開的事項進行監督,對企業公開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將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企業廠務公開負責人。

企業廠務公開負責人應當在30日內對企業工會反饋的意見和建議給予答復或者說明,對需要整改的事項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接受職工監督。第十壹條職工代表對企業依法公開的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負有保密義務。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對檢舉和控告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和處理。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實行廠務公開的企業,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弄虛作假、欺騙員工的,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對舉報人、控告人和依法履行廠務公開職責的工作人員拒絕糾正或者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廠務公開中發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揮霍、貪汙、挪用、侵占公共財產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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