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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的二元君主立憲制是如何建立的?

1.

伊凡四世登基初期,國內階級矛盾尖銳,諸侯割據(博雅)勢力依然很強,沙皇政權極不穩定。伊凡四世依靠服務貴族和城市市民鎮壓人民起義,同時不斷與領主貴族鬥爭。為了調整統治階級的內部關系,以利於自己對全國的統治,伊凡四世於1549年2月底在莫斯科召開了由領主貴族、服務貴族、高級僧侶和政府高級官員參加的聯席會議。會議決定編纂新法典取代法典1497,並宣布實施旨在鞏固皇權的改革。這是俄國歷史上第壹次“士紳會議”,即階級代表會議。

它的召開標誌著俄國等級代議制君主制的確立。後來涉及到國家大事,就由貴族、僧侶、城市人代表參加的士紳會議討論決定。貴族們在會議中起了主導作用。會議的持續時間和議程由沙皇決定。除了偶爾參加會議的國營農民代表,占人口大多數的合同農民和債務農民被排除在外。17世紀上半葉,會議頻繁舉行,對鞏固沙皇政權起到了重要作用。1613年,士紳會議選舉米哈伊爾·費多羅維奇為沙皇(見羅馬諾夫王朝)。1648 ~ 1649年士紳會議通過的教規顯示了沙皇政權的鞏固。17世紀下半葉,俄國處於等級君主制向絕對君主制過渡時期,士紳會議很少召開。1683年至1684年召開了最後壹次士紳會議,通過了與波蘭的永久和約。隨著君主專制的確立,士紳會議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

2.

沙皇俄國曾經是壹個封建專制國家。1905年革命運動爆發後,為緩和政治危機,沙皇·尼古拉斯二世於同年9月至6月宣布召集“國家杜馬”,並賦予其壹定權力。1906年和1907年,第壹屆和第二屆國家杜馬產生,但不久後解散。後來產生了第三屆和第四屆國家杜馬,權力不大,但名義上是國家議會。1917十月革命勝利後,蘇聯建立了“議行合壹”的蘇維埃制度。蘇聯解體後,1993年,俄羅斯恢復了“國家杜馬”的名稱。

據《歐洲王室譜系年鑒》記載,俄羅斯於1910年實行普魯士式的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這個政權建立於1905和10兩個月,是壹個過渡性的自成體系的政權。然而,在這壹天之前,俄羅斯皇帝的權利是專制的,不受限制的。

在《十月宣言》修改法律和第壹帝國(1906年4月27日)杜馬開始後,專制這個詞被小心翼翼地保留了下來,但權力發生了有限的變化。然而,這種制度沒有辦法成為壹部有意義的憲法,因為仍然缺乏議會單位。但是,無限的專制給了自我限制的專制制度以空間。無論是永遠專制,還是只是按照獨裁者的意見執政和行事,都只會增加各方的矛盾。所以,俄羅斯的政體最好定義為專制皇帝下的有限君主制權力體系。

1905 65438+10月17,形勢發生變化,皇帝主動限制立法權。他認為,沒有杜馬(自由選舉產生的國民議會)的同意,任何法案都不能通過成為法律。雖然與上述道德責任相關的法律出現在1906年4月28日,並且與組織法壹起擴大,但與此同時,皇帝仍然掌握著解散杜馬的權利,他也行使著這壹權利。

根據1906年2月20日頒布的法律,帝國議會和帝國杜馬合並為立法上院,皇帝的立法權從此只能在兩院的配合下正常運轉。

受1905俄國革命的影響,謝爾蓋·威特於同年8月6日發布了召集國家杜馬的宣言。起初,杜馬被認為是清朝立憲運動的高級參贊壹樣的產物。《十月宣言》發表後,尼古拉二世承諾,將利用這個議會維護人民的基本自由,並在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下組建國家杜馬,賦予國家杜馬監督權和立法權。但是,尼古拉二世其實是想保留自己的專制權力。1906年杜馬成立前,他頒布了憲法,明確規定沙皇並沒有失去任命大臣的權力,也不必對杜馬承擔行政和政治責任,甚至可以隨意解散議會。

二元君主立憲制,簡稱二元君主制,是資產階級和封建統治者妥協的產物。其主要特點是:世襲君主為國家元首並擁有實權,內閣成員由君主任命,政府對君主負責,議會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擁有否決權。德意誌帝國和1871918。

在這種政體下,雖然國家也制定了憲法,設立了議會,但君主仍然保持著封建專制時代的權威,集立法、行政、司法、軍事於壹身,是權力中心和最高實際統治者。憲法往往是詹姆士國王,體現君主意誌;議會是君主的咨詢機構,立法權是形式上的。君主不僅有權否決議會立法,還通過任命或指定議員來控制議會。內閣是君主行使行政權的機構,首相由君主任命。二元君主制,起源於壹個資本主義發展較晚,封建地主階級長期擁有巨大權力的國家,是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聯合專政的壹種形式,比議會制君主制更多了封建專制君主制的色彩。

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壹種政治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和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君主立憲制有兩種:二元君主制,君主和議會分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控制行政權,議會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擁有否決權。在現代,二元君主立憲制只在少數國家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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