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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的房子算不算違法?

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不違法,2008年之前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具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和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相應職能部門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者有鄉鎮企業壹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有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且該建築在2008年以前首次建設或改建。

1.2008年以前的房子算不算違法?

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不違法,2008年之前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具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和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相應職能部門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者有鄉鎮企業壹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有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且該建築在2008年以前首次建設或改建。

原因是我國的《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6月5438+10月1實施的,而且《城鄉規劃法》中也有規定,確定城市和村莊是否屬於違法建築。2008年之前的《城市規劃法》也有壹些規定,但是現在《城市規劃法》已經廢止,所有案件都是以《城鄉規劃法》為依據,所以存在法律溯及力和適用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我提醒妳,如果該建築屬於2008年以前,且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妳要警惕妳的房子是否適用城鄉規劃法,是否符合當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根據上述情況,不能隨意認定違法建築。

二、1986《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村土地上的房屋情況不能認定為違法建設。

我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實施,1982《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於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廢止。村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在農村土地上建房的,有權申請並取得宅基地。房子是在1986之前建造的,但建造房屋的行為是在1986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首次規定的,所以這壹行為在法律上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築,甚至不能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占地。

土地總體規劃調整前,該房屋符合當時的用地規劃,按照當時的法律取得了相關證照。

如何確定這個概念?某地規劃為2016-2020,房屋建於2016之前,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能武斷認定為違法建築。主要是在調整農村集體土地時,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土地規劃怎麽處理?不符合土地規劃怎麽處理?當時符合條件但現在不符合條件的農村土地,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只能采取沒收,不能限期拆除。

按照《城鄉規劃法》取得了壹定的手續,辦完手續就可以解決。

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和前期土地相關手續,並能通過換證或完成壹定手續取得最終房屋建設許可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可以完全完成手續,不能任意擬定違法建築,應當給予其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機會。這種情況在實踐中隨處可見。

直接從政府手中買斷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

有的政府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壹次性出讓原鄉鎮企業(包括部分老舊改造小區)留下的土地使用權,但出讓時地上建築物可能沒有相應的手續,不能隨意類比這種情況為違章建築。這種情況和無證的情況,關系到政府的信任利益。這個問題在總工會關於產權保護的意見中也有明確表述。因為當時政府是信得過的政府,買斷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即使沒有相關的土地證和房產證,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有的地方有房產證或者土地證,就是有壹定的手續,但是證照不全,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相關的建設工程規劃手續,不應該認定為違法建築。這裏和第壹個有區別。第壹個是2008年以前建的,相關手續齊全。我這裏說的是有壹定的房產和土地手續。早期(指1997 1998左右),有些地方在規劃使用這些土地和房產時,可能只有壹個手續,沒有其他手續。這種已經取得壹定手續,但證照不全的情況,可以續期。

我國的法律在不斷完善,但並不是所有在此前確定的法律規範頒布前建造的房屋都屬於違法房屋。中國有關當局將下令拆除違反相關法律建造的房屋。如果違反規定不願意拆遷,就是妨礙公務,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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