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2015新刑法關於事業單位工作獲刑的規定

2015新刑法關於事業單位工作獲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批復(1999號)。

壹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的工資。

(壹)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人。

法律援助40萬。9164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生活費按照下列辦法計發:

對原是公務員的,生活費按其原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等級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之和,下同)的75%計發。

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崗位)工資之和,辦公室普通工人按原崗位工資發放生活費,取消月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其原工資的固定部分發給生活費,取消其工資的生活部分(即津貼)。

經審查核實,上述人員不構成刑事犯罪或者未受到行政處罰、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行政紀律處分的,已減發或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再補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接受教育和強制戒毒(包括監外執行)人員的工資,參照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辦理。

(3)在押人員的工資待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拘留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或者檢察機關決定起訴但法院宣告無罪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者治安拘留,原單位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原單位補發其拘留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未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由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拘留期間的工資問題參照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工資待遇辦法執行;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拘留期間減少或者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不予補發。法院判決免除刑事責任的,羈押期間減少或者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

(4)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工資如何處理?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緩刑考驗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已安排臨時工作的停職人員,對原公務員按試用期前基本工資的60%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按工資固定部分(技術工人崗位工資和普通工人崗位工資)的85%計發,其工資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前,按照其工資固定部分的85%的數額計算生活費,其工資的生活部分(津貼)不再發放。按照該辦法支付的生活費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支付。

試用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逮捕、判刑後工作和工資待遇的通知》(人發[1989]2號),在試用期內繼續按標準發放生活費,不辦理退休手續。

試用期滿至原單位處理我期間的生活費,按試用期標準計發。

試用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按新崗位重新確定工資,新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工資。

緩刑考驗期滿,達到退休年齡的,按《勞動人事部離退休幹部服務局關於離退休幹部刑事處罰後處理問題的批復》(勞人勞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退休司關於幹部有期徒刑考驗期滿能否退休的函》(離退休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以刑事犯罪論處。退休工人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自行決定。

試用期滿後達到退休年齡的,可按新確定的工資標準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5)如何處理被判處管制人員的工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並被原單位接受的,參照被判處緩刑人員的工資待遇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人員的工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在拘役期間停發工資。釋放期滿後,經上級批準,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被判處刑罰的工資待遇辦法執行。

(七)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服刑期間停止發放工資。服刑期滿後,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的,其工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勞動教養和公安拘留人員的工資待遇問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仍保留公職、在外執行的,可參照被判處緩刑人員的工資待遇辦法執行。

(九)采取上述強制措施期間,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的,不計算工齡。

  • 上一篇:公司法對質押有哪些規定?
  • 下一篇: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