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者)

20120109(頒布日期)

20120109(實施時間)

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

(1984 6月16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第十四條的決定》第壹次修正。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根據2012年10月9日廣東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7件法規中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維護工程完好,保障安全度汛,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是全省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會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流域規劃和水資源開發利用;負責堤防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在各級防汛指揮部的統壹領導下,做好防汛調度工作。

第三條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各地應根據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機構,由各級水利部門領導。

城鎮河道堤防管理機構由當地城建部門和水利部門建立和領導,根據流域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要求,負責城鎮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

第四條與河道堤防管理有關的各有關部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各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充分依靠群眾,切實管好河道堤防。

第五條水利電力部門在河道內修建水利水電工程,必須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充分考慮交通、航運、排水、自然生態和資源保護的實際需要,並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河道、灘地、堤防、護堤地作業的,必須事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部門批準,並服從指揮。在河道、灘地開采砂石土料,應結合河道整治,由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統壹規劃管理。

第七條在河道、灘地建設工程設施,不得影響河道泄洪排澇和上下遊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不利變化,不得妨礙河道水文測驗,不得危及水陸交通安全。

在河道、灘地修建工程設施,必須提出設計方案,報當地河道堤防。

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按照下列分級管理權限報批:

壹是涉及或影響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設施範圍,由本行政區域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二、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範圍跨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省內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和珠江三角洲主要河流及灘塗上進行建設,由建設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廳審批;在珠江三角洲河口進行灘塗開發,開發利用單位應當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廳,轉發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堵河道,不得在河道、灘地拋石築壩、圍墾土地;不得在堤防或者護堤地上修建建築物或者其他工程設施。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繳納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用於河道管理範圍內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其他設施。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西江、北江、東江、漢江的主要堤防只準鋪草皮,不準種植樹木。在其他河道、海堤種植堤防作物,必須嚴格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門進行統壹規劃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墾堤防。

第九條設區的市級以上水利部門和其他專業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水情,設置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東江、漢江等主要江河堤防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報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建立健全防汛組織和防汛工作制度, 落實防汛搶險隊伍和任務,按規定儲備和更新防汛物資,做好汛期防汛工作。

江海大堤涵閘壩工程的閘門啟閉操作,必須由管理單位指定專人按操作規程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權指揮。

第十條堤防兩側應當有護堤地。過去征用和劃定的護堤地,全部歸國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管理。

對新建堤防和尚未劃定的堤防,當地市(地)、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堤防:

壹、西江、北江、東江、漢江等江海堤防保衛的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均從內外坡腳起,每側三十米至五十米;

二、保衛壹萬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腳各起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壹萬畝以下農田的堤防保衛,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達不到設計標準的路堤和危險路段應適當加寬。

第十壹條凡利用堤防修築公路的,必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批準。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使用者應當負責堤防的路面鋪設、養護和維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標準重鋪路面所需的材料和設備。建立壹個飛躍

堤頂的路必須單獨填坡道,不能把堤頂挖低,留下缺路。

第十二條因生產建設確需破堤修建涵洞、泵站、交通閘門、埋設管道或者其他工程設施的,應當提出工程設計方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上壹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建設申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按期完成,並提交驗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須由原施工單位負責加固、改建或者封堵,廢棄的應當拆除並回填壓實。

第十三條為確保河道兩側堤防安全,本省內河所有高速雙體船及其他大馬力、浪損船舶在通過險堤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

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堤防、灘地的具體情況,在必須限速的河段設置限速標誌。

第十四條河道堤防直接防守的所有農田(包括農民自留地)和農工商企業,每年應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門繳納堤防保護費。

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對模範執行和維護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或者同違法行為作鬥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妨礙河道堤防管理人員工作的,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擅自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修建工程設施,以及違反規定圍墾、種植的,根據“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由原建設單位或其所有者限期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灘地傾倒礦渣、爐渣、煤灰、泥漿、磚石、碎石、陶瓷碎片、垃圾的,由原傾倒單位或個人限期清除。

三、在河道、灘地內挖坑、堆放土、砂、石、煤等雜物,或在堤身和護堤地內挖坑、挖坑、掩埋、鏟草皮、開溝,或在堤上行駛鐵輪、木輪和重型車輛,以及挖開堤頂擅自通車,造成堤防和河道護岸工程損壞的,造成損壞的單位或個人應負責修復,並

四、船舶在限速河段行駛,對船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或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河道兩岸堤防、護岸工程損壞的,還應當責令其根據損壞程度和應承擔的責任,賠償恢復工程費用和造成的部分或者全部損失。

五、擅自啟閉防洪防潮堤上的閘門,挪用、盜竊防洪物資和器材,損壞防洪站、倉庫、通訊、照明、觀測設備和各種測量標誌等防洪管理設施的,應根據損失程度,還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責令當事人負責拆除、清理、修復(或賠償費用)、賠償損失外,可根據情節輕重沒收其非法所得。

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各級河道堤防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模範執行本條例。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虛報、篡改信息、違規操作,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對管理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拒絕執行本條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河道堤防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破壞河道堤防工程設施,或者不服從防汛調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對當事人的責令拆除、清理、修復和賠償、罰款等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繳納的經濟補償金或罰款,從本單位的利潤留成、企業基金、基金包幹結余和其他資金中支付,不得攤入生產成本或基本建設投資,不得列入營業外支出,不得因經濟補償金或罰款而減少應交利潤和應交稅金。對個人的罰款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被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收到罰款的銀行應當定期將罰款上繳國庫。具體征收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和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照幹部職工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省裏頒布的有關規定和規定,凡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省有關部門要對以前發布的管理規定進行清理,並報原發布機關廢止或修訂。

昌[2065 438+02]2號(來源)

地方法規(類別)

y(帶標誌)

1(級別)

  • 上一篇:什麽是安全?什麽是安全?
  • 下一篇:跪求當代文學評論論文。不太深奧,三千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