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改為《廣東省公共財產管理辦法》。第壹、八、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中的“條例”相應修改為“辦法”。二。廣東省北江大堤管理實施細則(省政府5月30日發布,1985)
第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違反本細則第四條至第十條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北江堤防管理局按照《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三。廣東省鄉鎮渡口管理辦法(省政府9月9日發布1986,2月30日修訂1997)
(壹)第十三條“經營性渡口的所有人應當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船舶保險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修改為“經營性渡口的所有人應當辦理船舶保險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二)刪去第三十條。四、廣東省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免征房產稅的若幹規定(省政府批準6月365438+3月31月988)
第六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新建或購置房地產,免征房產稅3年”。五、《廣東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省政府10月26日發布1990,2月26日修訂1997,65438+31)。
第十壹條修改為:“我省森林特別防火期為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的“森林防火期”相應修改為“特別森林防火期”。六、廣東省征收超標排汙費實施辦法(省政府9月3日發布1990,4月28日修訂1998)
(壹)第九條修改為:“排汙單位應當自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費用。逾期繳納的,每日按照應繳排汙費數額1.5‰征收滯納金。”
(二)刪去第十四條。七、廣東省道路、水路營運車輛定額管理辦法(省政府3月25日發布1991)
刪除第二條:“營運車船的投放,按照公共運輸力量為主體,私營、個體運輸力量為補充,充分發揮國有專業運輸骨幹力量作用,按比例發展的原則安排”。八。廣東省森林病蟲害防治辦法(省政府6月25日發布1991,2月30日修訂1997+31)
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9.廣東省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省政府9月25日1992批準,2月30日1997修訂)
(壹)刪除第七條第(壹)項第五項“在本省註冊的補償貿易漁船”。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未依照本辦法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三)刪去第二十壹條。十、廣東省城鎮房屋建設管理規定(省政府發布1994年9月10日1997年2月312日修訂)
刪除第十六條。Xi。廣東省違法收費處罰規定(1996年5月9日省政府批準,1998年4月28日省政府第36號令修訂)
(壹)第壹條修改為:“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和《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二)第五條修改為:“有第四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違法所得退還原繳納人,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並可對第四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人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第四條第(三)項行為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十二、廣東省核電廠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省政府9月28日發布,1996)
刪除第二十壹條。十三。廣東省外商投資造林管理辦法(1997年8月6日省政府發布)
刪除第九條。十四、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省政府發布1998 11.07)。
第十壹條第二款修改為:“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內現有的針葉林純林和郁閉度在0.3以下的林地,應當進行補植、套種或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