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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7修訂)

第壹條為了鞏固造林成果,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提高林業效益,建設穩定良好的森林生態環境,服務社會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森林資源,是指林區的森林(含竹林)、林木(含竹子)、林地和野生動植物。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指導和組織農村集體和個人發展林業生產。第四條全省森林覆蓋率應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對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主要包括林地綠化率、活立木年增長率、年采伐限額、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林地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等。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城市綠化和植樹造林工作,所有建制鎮的城區應當有30%以上的綠化造林用地。第六條對森林生態公益林、商品林實行分類管理。

生態公益林包括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風景觀賞林、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全省生態公益林面積不得低於林業用地總面積的30%。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分類經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壹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七條禁止采伐生態公益林。因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森林更新改造或者廁所采伐確需采伐的,必須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生態公益林劃定後,其撫育管理經費將納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同時實行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商品林采伐限額。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木材、竹材采伐許可證。但是,農村居民不得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木材和竹子。

對有爭議的林地,禁止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禁止進行林木采伐等生產經營活動。第九條來自產地的木材及其制品、竹材及其半成品,必須持有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簽發的運輸證明。第十條鼓勵利用外資,多渠道籌集資金,營造速生豐產林、特種工業林和薪炭林。采伐限額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行最高限額管理。第十壹條竹林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產品經營。第十二條。商品松林采脂應限於DBH在20厘米以上的松樹,采脂切面長度不應超過松樹胸徑的40%。第十三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城鎮設立木材市場或者木材集散地。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專業木材市場。

加工經營木材及其半成品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經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未經當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木材市場以外的產地直接收購木材。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森林綜合管護,劃定森林綜合管護責任區,完善森林防火指揮系統,逐級簽訂管護合同,落實管護人員和經費,防治森林火災和病蟲害,制止亂砍濫伐、亂占濫占林地,保護古樹名木,保護野生動物。第十五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封山育林工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不同情況,劃定全封區、半封區和輪封區。

在整個封閉區內不準伐木、修枝、割草、拾柴、放牧和狩獵。第十六條因國家工業、交通、能源、通信、水利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征用土地手續時,應當征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征用、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單位,應當在不同地點營造相同面積和數量的生態公益林。

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林地內進行采礦、建墳、建墓地、開墾、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動。第十七條從國外引進或者購買林木種子、苗木,應當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經動植物檢疫部門檢疫後,方準進口。第十八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規劃,調整林種和樹種結構,積極組織建設速生豐產林、經濟林、珍貴樹種、闊葉林和針闊混交林,建立林木良種和林木商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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