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材料使用管理;
納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管理的生產企業的建築工程材料生產管理。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廣應用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友好型建築工程材料。第二章建築工程資料的備案第五條對影響建築主體結構安全和建築使用功能的重大建築工程資料,應當依法實行信息化備案制度。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需要備案管理的建設工程材料目錄。屬於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建設材料目錄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布前應當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六條列入備案範圍的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應當持下列材料辦理本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手續:
備案申請表;
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建築工程材料,應當提交生產許可證證書和相應的工業產品認證證書;
4.有註冊商標的建築工程材料,提交商標註冊證明;
5.產品實施標準;
進口建築工程材料,應當提交《進口貨物報關單》。
生產企業委托經銷單位辦理備案的,經銷單位還應當提供委托書、經銷單位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備案。備案人需要備案證明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建築材料歸檔不得收費。第七條已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在本市停止生產或者銷售,備案材料發生變更的,備案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3個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材料備案清單,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後應當及時在網上公布。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可以在全市範圍內使用。第九條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使用備案材料的範圍,應當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材料中選擇。直接采購尚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由采購人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理單位發現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使用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公布檢查結果。第三章建築節能材料第十壹條推進綠色建材產品標準化、認證和標識工作。鼓勵本市建築工程材料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綠色建材產品認證。第十二條建築質量評價時,建築節能材料的使用情況應當作為評價的重要依據。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在設計過程中優先采用下列建築節能技術和材料:
新型節能玻璃、外墻門窗、幕墻及其配件和附件;
二級集中供熱和熱、電、冷熱電聯產技術;
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建築遮陽技術及產品;
建築照明節能技術和材料;
空調和制冷節能技術和材料;
7.環境友好型可持續發展技術和材料;
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材料。第十四條建設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燒結制品,但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50%的建築廢土、河湖淤泥、粉煤灰等廢棄物的除外。第四章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除下列建設工程外,不得現場攪拌混凝土:
投資額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
(2)預拌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因交通條件限制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㈢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不能供應特殊類型混凝土;
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特殊專業建設項目。
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需要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事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符合第四條規定的,還應當報專業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