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事業單位,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第三條事業單位補充人員應當公開招聘,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
(二)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免機關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3)公務員調入事業單位工作;
(四)事業單位之間經費來源相同的崗位、有財政撥款的崗位向有財政補貼的崗位流動、無經費崗位向有經費崗位流動的人員;
(五)引進的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級以上學科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需要安置的其他高層次人才、緊缺專業人才及其配偶;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第四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實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第五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堅持政府宏觀管理和事業單位自主用人相結合,實行統壹規範、分類分級管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第二章招聘方案第七條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招聘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批準。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招聘方案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
招聘計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壹)用人單位簡介;
(2)招聘人數;
(三)招聘崗位的名稱、崗位職責和資格、崗位報酬及相關待遇;
(4)招聘範圍;
(五)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考試時間和地點、考試方式和範圍、面試人數的計算方法、最終成績的計算方法、公布考試成績的時間和方式;
(七)體檢和考核要求;
(八)公布從業人員名單的方式,咨詢、舉報或投訴電話;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第八條招聘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批準後,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公告,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可同時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公告。
公告發布時間從報名開始算起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公告內容應當與批準的招聘計劃內容壹致。第九條招聘計劃壹經公布,不得擅自變更。招聘計劃需要更正的,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更正內容和理由,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並發布更正公告,同時可以順延報名和考試時間。第三章報名和資格審查第十條公開招聘報名由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公開招聘可接受網上報名或現場報名,報名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第十二條公開招聘采取網上報名的,報考人員在網上填寫《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表》,打印筆試準考證或面試通知。
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在面試前對面試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第十三條公開招聘采取現場報名的方式,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在受理報名時,應當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並查驗相關證件和證明。對符合資格條件的報考人員,發給筆試準考證或面試通知書。第十四條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者技術條件;
(4)符合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刑事處罰期限未屆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不得報考。第四章考試、體檢和考核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如崗位有特殊需要,經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批準,允許采用面試方式進行。面試可以設計為實際操作測試或評估。
考試內容應包括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試試題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委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統壹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