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消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依法承擔城鄉消防綜合救援、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等相關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行業和領域的消防工作。
自貿試驗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的消防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協調解決本地區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成員單位落實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開展專項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考核。第五條相關行業組織應當根據本行業特點,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促進成員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公共消防事業捐贈。捐贈的款物應當用於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車輛和器材的建設和維護,用於消防公益活動,用於慰問在火災救援中受傷、致殘、犧牲人員的遺屬。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防火、消防公益宣傳、消防安全援助等誌願服務。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先進技術。,並采取政府投資、委托運營等方式推進* * * * *治理* *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建設,開展全時可視化消防安全監測、評估、預警。
鼓勵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行業管理、信用監管、保險服務等方面充分利用消防大數據成果。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履行消防責任。
各地區要因地制宜,加強消防科普基地、消防體驗館、消防主題公園等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場所建設。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消防職責,加強下列消防工作:
(壹)明確具體負責消防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落實轄區內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完善網格員消防培訓、績效激勵和監督問責機制;
(二)加強轄區內老舊建築、小型場所、“三合壹”場所、公共娛樂場所、農家樂(民宿)、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加強村級工業園區等農村生產經營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和責任;
(四)協調處理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轄區內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按照地點相鄰、行業相近的原則,組織轄區內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工作。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火災隱患排查整改、應急疏散演練等工作。,督促監護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加強對孤兒、留守兒童、獨居老人、重度殘疾人、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用火用電的安全監管。第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定期對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崗位履職能力進行評價,公布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場所消防安全狀況,接受社會監督。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並根據實際需要聘請註冊消防工程師參與消防工作。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聘請消防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對本單位職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第十二條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糧食儲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督促、指導相關物流、寄遞、倉儲場所的經營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相關消防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