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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級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保護動物以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畜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應當堅持普遍保護、限制利用、嚴格監管,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動物、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和運輸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培養公民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保護意識,從源頭上防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制定保護規劃,完善保護管理制度和目標責任制,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將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開展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公共衛生和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科學知識,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教育。

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誌願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動物防疫等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每年的11月是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廣東愛鳥周每年3月20日至26日舉行。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在野生動物保護、科學研究和舉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第七條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名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經過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自然保護區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重要野生動物棲息地名錄和本地區的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采取劃定獵(漁)區、規定獵(漁)期等方式予以保護。

國家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植物園、城市公園等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或生態廊道被列為禁獵區。自然保護區包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以及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海洋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各類自然公園。第九條合法捕獲和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實行特殊標識管理。專用標識應當記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來源、用途等信息,確保可追溯性。

特殊標誌的使用範圍和管理辦法由省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和防疫工作的統壹領導,建立健全監測和防疫體系。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區、中途停留地、越冬地、遷徙遷徙遷徙路線、人工繁殖地、其產品集散地等區域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並按照規定制定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獸醫、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與人畜相關的動物傳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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