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醫院裏保存的人類胚胎屬於誰呢?這個在法律上真的沒有明確,所以處理這個糾紛真的沒有那麽簡單。這不,最近廣東深圳就發生了壹例冷凍胚胎返還的案例,在當地引起了不小的轟動。所幸最終被辦案法官以嫻熟的法律技巧妥善解決,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深圳市羅湖區法院2019 19 2月2日消息,經法院組織和見證,深圳某涉案醫院試管嬰兒中心對劉某、曾某在該中心冷凍的兩枚冷凍胚胎進行了退回和交付,但同時要求劉某、曾某提前準備好符合胚胎保存條件的設備和運輸工具,確保胚胎安全。
深圳羅湖區中年婦女曾,早年與丈夫劉結婚,但因其他原因壹直未能生育。2015年7月,心切的曾夫婦決定用醫學技術解決生育問題,於是到深圳某醫院試管嬰兒中心進行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2016年2月形成4個冷凍胚胎。
就在夫妻倆高高興興準備寶寶出生的時候,不幸的是,2065438+2006年9月移植了兩個胚胎,未能成功受孕。無奈之下,夫妻倆只把剩下的兩個胚胎留在了醫院,希望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實現生孩子的夢想。
時光飛逝。轉眼間,2019年初,年齡越來越大的曾去其他醫院檢查。他想促進排卵並再次取卵,利用科技生孩子。但醫院檢查後告知,曾的卵巢功能下降,已無法獲得合格卵子,形成健康胚胎的可能性極低。
事實上,曾本人已經意識到,保存在深圳壹家醫院試管嬰兒中心的兩個冷凍胚胎成了這對夫婦生孩子的唯壹希望。於是夫妻倆再次來到醫院,協商取走保存的胚胎。但是,想法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兩人的要求被醫院拒絕,雙方發生爭執。
醫院認為,胚胎是受精後人類生命的壹種可能,與人類其他器官有本質區別,也不是普通意義上的物,不具有財產屬性。取回胚胎的意義在於孕育生命,將胚胎直接交付給個體有風險,如何保存也不清楚。如果要移交,只能移交給其他有相應資質的醫院。
但曾夫婦認為,冷凍胚胎屬於夫妻雙方,應該可以隨時取回,沒有任何其他限制。雙方爭執不下。最終,曾夫婦於2019年5月將深圳某醫院試管嬰兒中心告上法庭,請求判令醫院返還夫婦二人在醫院保管的兩枚冷凍胚胎。羅湖區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胚胎的法律屬性沒有明文規定,但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產生的受精胚胎中含有當事人的DNA等遺傳物質,具有潛在的生命特征,在生命倫理上與當事人密切相關。因此,曾夫婦對保存在醫院的冷凍胚胎享有監督權和處置權。
經過權衡,法院最終判決深圳某醫院試管嬰兒中心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兩枚冷凍胚胎返還給曾夫婦。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但此後,醫院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胚胎返還義務,曾夫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醫院仍以存在風險為由拒絕返還移植胚胎。
通過說理和與雙方溝通,執行法官明確告知涉事醫院,法院依法執行生效判決是為了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要求醫院立即返還兩枚冷凍胚胎。同時,要求曾夫婦在交接時確保符合胚胎保存條件的相關設備準備就緒。
行刑當天,醫院取出兩枚冷凍胚胎,曾夫婦確認後,編號簽字,再退回待產。當場要求曾夫婦簽署相關承諾書,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倫理道德、公序良俗買賣胚胎或實施代孕。
冷凍胚胎的歸屬壹直是法學界的難題,各方的判斷並不壹致,冷凍胚胎是否屬於“物”也壹直存在爭議。但根據民法上的物權概念,冷凍胚胎有其潛在的生命特征,個人有權處分留下的冷凍胚胎,他人不得幹涉或對抗。因此,本案中中醫院的行政規定反對曾夫婦基於法律享有的合法權利是不適當的,醫院應當履行返還冷凍胚胎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