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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修訂)

第壹條根據《廣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管理範圍包括:

(壹)利用報紙、期刊、書籍、目錄等發布廣告。

(二)利用廣播、電視、電影、錄像、幻燈片等播放廣告。

(三)利用街道、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建築物或者空間設置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墻面等廣告。

(四)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遊樂場、商場等場所設置、張貼廣告。

(五)利用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廣告。

(6)通過郵局郵寄各類廣告資料。

(七)利用禮品實物進行廣告宣傳。

(八)利用其他媒體和形式發布、設置、張貼廣告。第三條申請廣告經營的企業,除企業登記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負責市場調查的機構和專業人員。

(二)有熟悉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管理人員和廣告設計、制作、編輯人員。

(三)有專職會計人員。

(四)申請承辦或代理外國廣告在華業務,應當具備辦理外國廣告在華業務的能力。第四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出版單位、事業單位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登記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直接發布廣告的媒介或者手段。

(二)有專門的廣告代理機構。

(三)廣告經營設備和經營場所。

(四)具有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專業人員和廣告審查員。第五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申請廣告業務,按照《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參照《條例》和本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申請廣告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除應當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廣告專業技能,熟悉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第七條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廣告經營者的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設立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二)申請兼營廣告業務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事業單位等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登記,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核發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從事廣告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記,發給營業執照。第八條廣告主申請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期刊以外的媒體發布卷煙廣告,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第九條根據《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廣告主申請發布廣告,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

(壹)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提交的證明。

(三)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單位提交的證明。

(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提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第十條根據《條例》第十壹條第(壹)項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符合國家標準、部頒標準(專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質量證明文件。第十壹條根據《條例》第十壹條第(七)項規定,申請發布下列廣告,應當提交相關證明:

(壹)報紙、期刊發布廣告,應當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機關出具的登記證明。

(二)出版、宣傳圖書的,應當提交新聞出版機關批準設立出版社的證明。

(三)各類文藝演出廣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第十二條根據《條例》第十壹條第(八)項規定,申請發布、播放下列內容的廣告,應當提交相關證明:

(壹)各類展覽會、訂貨會、展銷會等廣告,須報主辦單位的主管部門批準。

(二)個人告示、聲明等廣告,應提交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第十三條廣告主申請發布、播放、設置、張貼廣告,應當提交各種證明的原件或者有效復印件。第十四條廣告代理費為廣告費的15%。第十五條國內企業在國外發布廣告,國外企業(組織)、外籍人員在中國承接和發布廣告,應當在中國註冊具有廣告代理資格。違反規定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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