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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

當民事案件具有任何要素時,即(1)作為爭議主體的壹方或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二)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在境外;(3)當事人在境外的爭議財產是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審理的基本規範。

國內民事案件的審理只能適用我國法律。但是,在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中,存在著選擇適用他國法律的問題。這種選擇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選擇適用程序法,二是選擇適用實體法。

就程序法而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壹般來說,適用程序法的選擇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特別規定》。本部分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其他部分的有關規定,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辯論、處置、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調解等原則。但如果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中對程序有特別規定,就要首先選擇適用國際條約。它被稱為“遵守國際條約的原則”,當然,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此外,還要註意如何處理證據分配規則。司法實踐中,訴訟法規定了證據分配規則的,當事人不能選擇適用。實體法中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不排除其適用。不能因為涉及到證據分配規則就認為屬於程序法,從而錯誤地認為應該選擇適用我國訴訟法的規定。

就整體法律適用而言,每壹個涉外案件都必須解決性質問題、管轄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並在判決中予以明確回答。下面分別描述:

壹.質量問題

當壹個自然人、法人甚至壹個國家、壹個國際組織在中國向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時,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定性問題,也就是國際私法上所謂的認定問題,也就是為案件確定壹個案由。因此,首先要將案件按照性質正確歸類到適當的法律領域,從而找到並適用正確的管轄規則、法律沖突規則和實體法規則。對於壹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定性,由於案件總是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域,而不同的法域對同壹事實往往有不同的定性,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定性的結果往往是不同的。從司法實踐來看,大多數國家的法院普遍適用法院法定性質,我國法院也是如此。但是,有些法律行為和事實可能同時滿足兩個法律規範的條件,即存在所謂的法條競合,合同與侵權行為的共同競合。這種情況下,原告既可以對合同提起訴訟,也可以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壹般來說,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即根據當事人提出的案由來認定,這也是大多數國家采取的做法。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07年8月8日起施行),當事人只能以明示方式選擇合同適用法律,當事人選擇或變更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時間為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

二。管轄權

經營權問題是我國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解決的辦法必須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找出行使管轄權的適當依據。首先要根據案件事實來定性。根據案件性質所決定的具體法律關系,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是否表明我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其次,當法院決定行使其管理權時,必須查明法院的管轄權沒有被排除:

(1)不涉及外國或財產,因為該國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

②不涉及外國或國際組織的外交代表,因為外交代表享有特權和豁免權。但我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十四條對外交代表享有的民事管轄豁免規定了兩種例外:壹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繼承訴訟;二是外交代表在中國境內為私人利益從事公務範圍以外的職業或商業活動的訴訟。也就是說,外交代表在上述兩類案件中不享有豁免權,我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3)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為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和中國參加的1958年紐約公約都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最後,法官要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判斷我國法院是否有正當管轄權。

第三,法律沖突的適用

沖突法是指導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何發現和解釋法律,並將如此發現和解釋的法律適用於案件。特別是前兩者,即發現法律和解釋法律,是沖突法的主要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國內案件與涉外案件的最大區別在於沖突規則的適用。適用於審理涉外案件的實體法基礎必須以沖突規則為指導,除非正在審理的案件屬於“直接適用的法律”的適用範圍;然而,法院在審理國內案件時總是直接適用本國的實體規則。因此,當法院確定某壹案件為涉外案件並依法享有管轄權時,接下來的任務就是尋找實體法適用的沖突規則。壹般來說,需要依次考慮以下問題:

(1)調查案件是否屬於國際公約的適用範圍。如果涉案雙方國家都是某國公約的締約國,且國際條約對案件爭議點有具體規則規定,則應直接適用國際條約的實體規則,無需考慮沖突規則。

(2)如果案件的具體爭議點不屬於國際公約的適用範圍,或者國際公約沒有對爭議點作出具體規定,說明國際條約不能適用於該案件,則需要選擇適當的法律沖突規則。

(3)對於具體案件的爭議,如果中國是有關法律沖突的國際條約的締約國,且雙方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則必須適用國際條約中的有關沖突規則。(4)如果壹個沖突規範規定了外國法的適用,就應當以中國法律規定的方式,找出外國法對案件爭議點的具體規定。這方面有具體規定的,適用該規定判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規定或者不能確定的,適用中國法律或者與本案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⑤法律沖突規範規定適用中國法律的,應當以中國法律對本案爭議點的具體規定為準據法;如果中國法律或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相關規定(無論案件的外國當事方所屬國是否參加公約),可以適用相關的國際慣例。由此可見,我國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後,在選擇適用法律時,首先要看雙方的國家是否同為有關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其次,根據我國法律中的相關沖突規則,應當選擇適用與案件有關的或者由當事人選擇的某項國內法規則;最後,看看有沒有相關的國際慣例。這三個步驟依次進行,直到選定適當的適用法律。

以上研究僅探討了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適用的獨特規則。有壹些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何發現和解釋法律,並將如此發現和解釋的法律適用於案件的方法,與我們之前在國內民事案件中研究的方法相同,這裏不再贅述。

適用的操作者壹個是法官,壹個是檢察官,受法律委托監督。

具體論點後面要有生動的典型案例作為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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