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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合同的法律適用

廣告合同屬於無名合同,目前只能參照《民法通則》、《合同法通則》、《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1、廣告合同法適用的壹般原則

1)確定合同效力適用其他法律和合同法總則的規定。比如,廣告主與不具備廣告經營資格的個體工商戶簽訂的為某種商品制作廣告招牌或者燈箱的合同,應當按照合同法總則第123條“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認定為廣告制作合同,適用廣告法的規定,而不是按照合同法分則中著名合同的規定認定為承包合同。

2)廣告合同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總則沒有具體規定時,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規定。比如現在壹些城市選擇個別女性作為城市形象代言人,並給予壹定的報酬合同。因為它與合同法分則中的名優合同不相似,合同法總則也沒有具體規定,只能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規定來處理。

3)廣告合同的權利義務與合同法分則規定的壹個或者幾個著名合同類似的,可以參照相關分則規定適用法律。

2.幾種特殊形式廣告合同的法律適用

根據其實際情況,廣告合同可以細分為純匿名廣告合同、同時匿名廣告合同和混合匿名廣告合同。

1)純匿名廣告合同的法律適用。純匿名廣告合同是指內容沒有法律規定的,即合同內容不符合也不可能參與任何典型合同要素的合同。例如,在某些商品廣告中使用和利用某些影視明星、體育明星、著名歌手的肖像、形象和表演來推銷商品並給予壹定報酬的合同,就屬於純粹的匿名廣告合同。這種廣告合同,由於與合同法分則中的著名合同不相似,只能適用合同法總則和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來處理。其重點主要在於判斷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約定的條款不明確或者需要補充的,可以適用合同解釋的規則。

2)聯名匿名廣告合同的法律適用。同時匿名廣告合同是相互組合的指數廣告合同。壹種情況是純粹外觀的結合,即幾個獨立的合同僅僅因為締約行為而結合,相互之間不存在依賴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應分別應用各自的合同規範。例如,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就某種商品簽訂廣告市場調查、廣告策劃、制作合同,分別涉及到參照適用合同法分則中委托合同和承包合同的規定。另壹種情況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壹個合同的有效或存在取決於另壹個合同的有效或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每壹個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別判斷,但在效力上,當從屬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時,從屬合同應同歸於盡。

3)混合匿名廣告合同的法律適用。所謂混合匿名廣告合同,是由幾個廣告合同組成的合同,在性質上屬於壹個合同。大致有四種類型:

第壹,典型的廣告合同附有其他種類的從屬支付義務,即雙方提出的支付符合典型合同,但壹方附有其他種類的從屬支付義務。比如某廣告主委托B的廣告代理商為其產品做廣告,借用B的壹個廣告燈箱發布壹個月的廣告,用完後歸還燈箱。其中廣告制作合同為主要部分,借用燈箱合同部分為非主要部分。

二是類型組合型廣告合同,即壹方承擔的數項給付義務屬於不同的合同類型,且屬於同壹價值立場,而另壹方只承擔單壹待遇給付或不承擔任何待遇給付(如公益廣告合同。

三是雙典型廣告合同,即雙方要承擔屬於不同合同類型的付費點。比如某廣播電視臺為B服裝廣告主發布壹次服裝廣告,B免費為A的所有節目主持人提供某品牌的服裝壹套。其中,甲方的給付義務是廣告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的給付義務屬於贈與合同。對此,應分別適用各種典型合同的規定。

第四,整合型廣告合同的類型,即壹個廣告合同包含同時屬於不同合同類型的組成部分。比如某電視臺為某商品的廣告主編排、制作、發布某商品的廣告,對某商品的付費義務既屬於廣告制作,也屬於廣告發布。在這方面,原則上參考雙典型合同規範的應用。

廣告合同法律適用時應註意的問題:

1.廣告合同是無名合同。在適用法律時,應嚴格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註意廣告合同與類似名作合同的區別,註重合同的效力。

2.在確定廣告合同有效後,當難以區分合同類型時,應註意合同解釋原則的適用。合同需要補充的,可以適用合同法分則中最相似的規定,也可以適用合同法總則第61條和第62條的規定。

3.如果廣告合同是有償合同,可以參照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無論廣告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否與買賣合同類似。

4.合同法分則中判斷壹個廣告合同是否與壹個著名合同最相似的標準,應以廣告合同雙方的主要支付義務最相似的那個著名合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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