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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電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保障電信設施的穩定運行和電信網絡的暢通安全,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

專用電信網的建設和保護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信設施,是指向公眾提供電信服務、實現電信功能的通信交換、傳輸和數據存儲設備、通信線路及其配套設施,包括通信機房、基站、光(電)纜、管道、桿(塔)、接線盒(箱)、交接箱(室)、節點設備和供電設施。第四條電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合理布局、資源共享、安全可靠、綠色協調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幫助和支持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邊疆地區和有人居住的海島加強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組織領導,建立組織協調機制,統籌電信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運行和保護。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電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第七條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負責全區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

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履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電信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保護工作。第八條電信設施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依法建設電信設施,危害電信設施安全,不得利用電信設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並及時向公安機關、電信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或者告知電信業務經營者。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應急預案時,應當統籌考慮應急通信保障。

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制定應急通信保障預案,指導電信運營企業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預案。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本企業相應的應急預案,建立通信應急隊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能力。第十條鼓勵社會資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電信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第二章電信設施規劃和建設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設施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全區電信設施發展規劃相銜接。

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負責全區電信設施發展規劃。電信設施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電信設施專項規劃。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編制電信設施建設內容,並征求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和修改涉及電信設施建設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對電信設施建設提出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區電信設施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將需要獨立占地的公用電信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安排建設用地。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公用電信基礎設施的分散用地給予支持。第十四條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區電信設施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協調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開展* * * *建設電信設施工作。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的電信設施實行統壹建設或者聯合建設。現有電信設施應由資源享有;不具備* * *條件的,應當采取技術改造、擴建等方式實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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